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洪山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城市活力,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投资我区,加快建设洪山大学之城,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及《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洪山区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洪山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且不低于5年。
第三条 支持内容
(一)支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新引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实际投资到我区项目上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区内原有企业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新增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实际投资到我区项目上的,按其增资部分享受本款奖励。
(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将总部注册地新搬迁至我区,或在我区成长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新上榜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在我区注册并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企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外币投资设立总部的企业,折算成本币执行。
3.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期限为3年。
(三)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鼓励楼宇经营主体自主招商。楼宇经营主体通过招商,引进企业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给予经营主体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国内500强、民营企业100强企业总部给予经营主体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每引进一家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根据引进企业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对同一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营收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保持增长的,每年按不高于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2%给予资金支持。
(四)支持以商引商
本区头部企业成功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支持重点产业企业落户
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高端商贸、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落户当年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10亿元、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产业研发机构落户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100强企业、中国民营1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我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产业研发机构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设立在我区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设立在我区的经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认定为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七)支持外向型产业项目落户
1、对新设立的符合洪山产业发展的外向型产业项目,经区主管部门认定,对本区进出口实绩贡献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每1美元0.02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对区内存量外向型企业,根据对本区进出口实绩贡献的增量,按照每1美元0.01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项目落户
1、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以及行业国际排名前30名企业在我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总部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在线交易额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为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年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服务收入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0万元。
(九)支持引进和使用人才
对重点产业企业核心团队成员,按不超过个人工薪收入的6%给予奖励,并在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本款政策支持期限为五年。
(十)对洪山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经洪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企业支持政策申请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单位,随时受理。由区商务局负责奖励的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实施兑现,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并由区商务局集中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的区级部分,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列为严重失信,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公示,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受奖项目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洪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洪政规〔2018〕1号)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洪山区商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来源: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