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兵团向南发展战略,立足南疆兵团中心城市定位,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支持投资者到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企业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高新科技优先、效益就业优先、环保低耗(符合环保产业政策)优先、集聚人口优先的原则,突出加大产业链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做好建链、补链、延链、强链,促进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政策,符合师市产业规划,在师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的重点奖励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并在师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且在师市列入统计口径的,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 师市重点奖励和鼓励发展纺织服装、能源化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类工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型服务业务业文化旅游、城市综合体、宾馆酒店等生活型服务业。鼓励落地师市产业向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聚集。
(一)纺织服装类:重点引进产业用纺织品、针织、家纺、服装等纺织终端产业、生态印染产业、纤维新材料产业项目。
(二)能源化工类:推动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重点煤化工建设,推动氯碱化工向高端化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石油天然气化工、氯碱化工产业链,发展氯碱化工、石油天然气深加工项目。
(三)农副产品加工类:农副产品延伸产业精深加工、果品精深加工、粮食精深加工、畜牧产品精深加工、食品饮料加工等。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类: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设施农业、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石油、天然气化工产业、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装备制造类:金属制品业、通用装备制造业、农业装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器装备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玩具制造业等。
(六)其他纳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改委2021年第40号令)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 招商优惠政策
第五条 税收政策
(一)对师市辖区内四团、五团新办的属于《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3号)]
(三)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新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健康产业机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四)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用水、用气等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51号)]
(五)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经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快件运输车辆,享受收费公路“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车辆通行费,降低快件运输成本。[《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92号)]
(六)节能降耗奖励政策。师市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七)上述税收政策修改、废止或到期后,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政策
在师市投资兴办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对在各团镇和国家级园区落地的工业项目,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各团镇和国家级园区在不违反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具体奖励兑现标准及细则报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七条 厂房租用和建设奖励政策
(一)租用厂房
1.企业租用师市标准厂房,租金可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第一年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900元/平方米,即可享受当年厂房租金全免政策;第二、三年纺织企业产值不低于5400元/平方米,其他工业项目不低于7200元/平方米,即可享受当年厂房租金全免政策;第四、第五年纺织企业全口径税收不低于200元/平方米,其他工业项目不低于300元/平方米,可享受当年厂房租金全免政策;第六年起纺织企业全口径税收达到400元/平方米,其他工业项目达到500元/平方米,可长期享受标准厂房租金全免的优惠政策。
2.企业租用师市标准厂房,对标准厂房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的(地坪、室外设施配套等),符合相关验收标准、设备安装完成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实际改造费用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标准厂房产权单位进行兑现。
(二)自建厂房
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及以下的工业项目,依据《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对2019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工建设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700元奖励。
2.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含高端装备类、生物科技类)、外商投资企业及填补师市产业空白及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企业,给予厂房800元/平方米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倒班宿舍每平方米700元奖励。厂房奖励资金补贴方式按照“3:3:2:2”比例支付,正负零基础完工后支付30%,主体完工后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设备安装完成投产运营后支付20%。
(三)代建厂房
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投资方与落地方双方协商确定。
(四)厂房流转
企业可按原始成本价+财务费用+流转时土地价格-企业支付租金购置,师市建设的厂房征询厂房产权单位意见。
第八条 设备奖励政策
对2022年起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对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外商直接投资、填补师市产业空白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为扶持企业发展,对新建项目(含购置、租赁标准厂房项目),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完毕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项目投入运营一年以后,再给予设备投资额的10%或15%奖励(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外商直接投资、填补师市产业空白的项目)。
第九条 农业类企业奖励政策
(一)对新(改、扩)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牲畜进行补贴。年出栏10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每新增1头能繁母猪补贴200元,每新增出栏1头商品猪补贴50元,连补2年;肉牛存栏500头以上,每头能繁母牛补贴600元;奶牛存栏300头以上,每头能繁母牛补贴1000元;肉羊存栏1000只以上,每只能繁母羊补贴100元。肉牛、肉羊、奶牛能繁母畜补贴只针对新(改、扩)建场当年新增能繁母畜进行补贴。
(二)对饲料加工、屠宰、肉食品深加工企业进行补贴。在师市新建饲料加工年生产饲料20万吨以上,牲畜屠宰15万头以上,肉食品深加工2万吨以上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每平方米奖励700元。
(三)对规划区域内当年新建农业设施大棚(日光温室、钢架塑料大棚)进行奖补。按照“建一补一、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每座标准日光温室,一次性补助每亩4万元;对每座标准钢架塑料大棚,一次性补助每亩1万元。
第十条 用工补贴政策
(一)岗前培训补贴
对纺织服装工业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新招录员工,按照每人2400元/年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1.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员工,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
(三)新增就业补贴
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新招录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企业新增就业补贴即停止发放。
(四)人才引进补贴
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员工1个名额的补贴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时限为3年。
第十一条 以商招商优惠政策
(一)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个人(不含公职人员)引进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工业类项目,师市对各招商平台(机构)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填补师市产业空白,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非工业类项目,奖励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报请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审议。
(二)师市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商会,对提供有效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单个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确实有到新疆投资意向或提交项目建议书)的协会、商会,单个项目奖励5000元,单个协会、商会每年最多奖励10万元。每年对师市协会、商会开展考核排名,对排名靠前,贡献突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对在师市新落户并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各类协会(商会)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办公场所补贴,补助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
(四)经费奖励兑现办法。1.满足条件。享受经费奖励的第三方,须事前与师市商务局或项目属地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且所引荐项目通过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地审核。2.兑现路径。以招商中介咨询服务费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在审核确定的数额范围内,视中介机构工作情况拨付奖励。
第十二条 要素配套政策
(一)电价政策
1.对师市投资织布和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3年内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28元/千瓦时,3年后按纺织产业电价执行。
2.在兵团电力体制改革前,对2019年起落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其他工业项目,执行师市统一电价。
3.落户师市的非纺织服装用电大户企业,用电价格由用电企业与师市电力公司按照师市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
(二)工业供排水政策
在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执行供水价格1.39元/立方米,3年内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费享受优惠价格1.2元/立方米,纺织服装企业(不含印染企业)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排水费0.5元/立方米。生活用水享受阿拉尔市民同等待遇。
(三)印染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
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接收来自纺织服装企业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的,每吨补贴1.8元。对每个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达标处理补助以每日5万吨为上限。
(四)工业用蒸汽政策
在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企业生产前3年用蒸汽价格执行60元/吨。3年后按市场价执行。
(五)工业用天然气政策
1.在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生产用天然气价格按照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管道运输价格收取。生活用天然气享受阿拉尔市民待遇。
2.天然气用气大户企业的井口价格由用气企业与油田签订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专利、上市、品牌建设政策
(一)对2021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对2021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0.3万元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对2021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站(室)奖励。
(四)2021年起在兵团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在主板首发(IPO)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技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五)对经国家备案、自治区(兵团)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际运行1年以上且成效显著,未得到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套设施建设,企业培育、孵化等。
(六)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兵团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的产品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万元;新取得地理标志证书的产品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万元。
(七)对企业投产运行后,完成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万元;完成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现代服务业政策
对在师市投资建设的文化旅游、餐饮、星级酒店、商业综合体、物流仓储、专业市场、双创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基地、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竣工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五条 配套服务政策
(一)出口创汇政策
依据《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当年出口师市自产品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二)落户、就医、就学政策
对内地省区户籍自愿到师市企业就业、落户,享受师市优惠政策,投资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服务保障政策
师市实行告知承诺,“一窗式”综合受理,联合办理,凡师市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手续,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兵团办理的各类手续由师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四)权益保障政策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等项目的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公示程序和时限要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创造优良投资环境,严格按照政企合同内容和条款兑现政策,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企业兑现相关优惠政策,由项目所在单位作为落实责任主体,制定兑现细则,牵头负责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项目落户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项目落户在团镇(乡)的,由团镇(乡)负责落实。各团镇(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各团镇和国家级园区可根据引进项目的特殊性自行制定其他扶持政策。单个项目年度扶持资金超过1000万元报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师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在师市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在团镇(乡)范围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不得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若国家、自治区、兵团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师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印发前制定的师市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印发后,《第一师阿拉尔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师市办发〔2021〕17号)和《第一师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师市办发〔2021〕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第一师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涉及部门负责解释。相关兑现细则由项目落地方所在地自行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策中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
来源: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