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萨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13 16:00:41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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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发挥外资力量,鼓励企业重点向有机种养殖加工业、特色旅游业、天然饮用水业、绿色生态业、特色手工业、清洁能源业、现代服务业、商贸物流业等方向投资,促进萨迦县招商引资再上新台阶,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日喀则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暂行)》等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萨迦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投资、建设、生产、销售、纳税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

第二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萨迦县招商引资专项扶持奖励资金”,资金来源为上级扶持奖励资金和本级财政收入,并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兑现本规定内产业扶持、各类奖励等。

第三条 规划区域内“四通一平”由县政府实施;规划区外“四通一平”由企业自行实施。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0.1亿元至0.5亿元、0.5亿元(不含)至1亿元、1亿元(不含)以上的,扶持比率分别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1.2%、1.5%,上限100万元。

第五条 实际形成当地财力在2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扶持比率分别不超过:30%、35%、40%、45%。连续扶持三个完整年度,一年一兑现。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

1.中介机构奖励。对委托招商的中介机构,按其引进企业实际形成当地财力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个完整年度,一年一兑现;

2.单位贡献奖励。县直部门引进、各乡镇落地的项目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单位1.5万元、2.5万元、5万元的奖励(引进单位和落实单位为同一家的,只享受一项奖励);

3.驰名商标奖励。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4.公职人员奖励。引进企业的公职人员,无其他违纪问题的,年度考核评为“优秀”,优先考虑提拔重用、职级晋升和工作调动等待遇。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按区、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投资者向在西藏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县域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享受西藏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指标,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区、市优惠政策最优惠标准执行。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在公共服务、扶贫产业、康养旅游等领域投资,打造优势产业区块。

第三章 就业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吸纳农牧民就业,且年度就业时间累计在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吸纳奖励。

第四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净地出让·全程代办”工作机制,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全程代办土地、环保、林草、灾评等前置手续,易燃易爆等特许经营许可审批,由县招商专班全程协助申报。

第十四条 实施一对一“保姆式”扶持措施,推动四大产业发展:

(一)文化旅游产业。以卡吾温泉景区打造、温泉酒店主体经营、规模化改造、特色旅游线路打造为重点,鼓励企业利用现有资产,协助其申报康养旅游基地、金牌旅游线路和城市供暖等项目。

(二)清洁能源产业。鼓励企业利用县域风能、光能、地热等优势资源,支持企业灵活采取租赁、出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保证项目用地需求,协助企业申报输变线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三)高原特色产业。鼓励企业参与高原特色产业研发、产业链延伸、销售等环节,支持其整合提升现有“种养加”产业合作社,对从事养殖业、青稞奶茶、食用菌等优势产业研发、提升、销售环节的企业,在产业扶持上给予政策倾斜。

(四)商贸物流产业。鼓励企业参与我县房地产、综合体商城、物流基地等项目开发,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项目区“五通一平”服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

(一)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对当地财力实际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对萨迦县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填补产业空白的项目;

(四)带动群众增收致富、大学生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五)国家鼓励类及符合我县优势产业的重大关键和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六条 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在上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自治区、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内容有重叠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萨迦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萨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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