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第三方参与我市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大项目好项目,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奖励对象
取得投资方项目授权委托书的项目引荐方,包括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我市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二、奖励条件
项目引荐方在项目落地前应及时向当地招商部门报备,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金融领域、投资性公司项目和“以资源换产业”“以市场换产业”项目),项目公司自开工或营业之日起2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漳州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外方实缴注册资本: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三)商贸服务业项目:项目公司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三、奖励标准
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项目引荐人如下奖励:
(一)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符合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三)符合商贸服务业项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营业收入奖励基数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每个引荐项目对第三方招商奖励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项目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确定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同一个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至多给予一个引荐方奖励。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及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奖励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