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产业招商优惠政策三十六条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9-29 12:00:07 阅读量: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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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将凤凰县打造成为投资洼地、兴业福地,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凤凰县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六条。

一、工业类优惠政策

第一条 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原则应入驻凤凰产业开发区。对在凤凰产业开发区内购买土地的工业项目(条件: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下同)在投产后,可按照土地出让价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中: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对年产值达3000(含)—5000万元工业用地项目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价的15%以项目扶持方式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工业用地项目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价的30%以项目扶持方式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用地项目,按照土地出让价的50%以项目扶持方式予以奖励。

第二条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对年产值达2000(含)—5000万元工业用地项目的企业,按缴纳税收本年度留县部分的40%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工业用地项目的企业,按缴纳税收本年度留县部分的60%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工业用地项目的企业,按缴纳税收本年度留县部分的80%予以奖励;对年产值达2亿元(含)以上工业用地项目的企业,按缴纳税收本年度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第三条 对年产值不低于1500万元/千平方米、年缴税收不低于20万元/千平方米的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可实行租金“先交后返”政策,其中,前3年实行全额补贴,后2年实行50%补贴。对入园的规模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企业,可按成本价购买标准化厂房。

第四条 对年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企业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当年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当年留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每个企业不限高管人数总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农业类优惠政策

第五条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为州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可依法采取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集中连片种植达500亩(含)以上,水产养殖200亩(含)以上,其土地流转费按每年每亩100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2年。

第六条 对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含林业类经营主体),在省内商业银行或银保监会批准从事支农融资业务的保险公司取得的贷款(贷款资金须用于贷款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可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单个主体年度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文旅康养类优惠政策

第七条 洲际酒店管理集团、温德姆国际酒店集团、万豪酒店集团、希尔顿集团、雅高集团、喜达屋酒店集团、卡尔森环球酒店、凯悦酒店集团等国际知名或同级别品牌酒店入驻凤凰的,酒店建成正式运营后,连续3年按照200万元/年给予品牌维护费奖励。在老城区范围外依法开展民宿建设的,经职能部门评定等级后,给予每栋每年1—3万元奖励,连续支持3年;对经省级以上职能部门评定为特色民宿、星级农家乐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建高标准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达3亿元(含)以上、土地成本达1亿元(含)以上、在凤凰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并在凤凰县缴纳所有税费的,一次性奖励2000—5000万元,在投资企业办齐相关手续正式开工后兑现奖励的50%,主体完工后再兑现奖励的40%,竣工经营后再兑现奖励的10%;连续在凤凰县从事景区开发建设工作5年(含)以上、直接带动就业200人(含)以上或间接带动就业1000人(含)以上、累计缴纳税费1亿元(含)以上、为凤凰旅游品牌打造做出突出贡献的景区企业或团队,经企业或团队申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一次性奖励企业或团队3000—5000万元;年缴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含)以上的涉旅企业负责人或投资人,按其当年所缴个人所得税留县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个人奖励。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休闲度假产品、民俗文化演艺及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含)以旅游商品加工企业、文化创意产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3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留县部分数额的标准予以奖补。对明确规定需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缴后奖政策,标准为留县部分的50%。

第十条 对新引进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医疗服务机构、康养机构、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其中被审定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的,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商贸流通类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仓储物流项目面积达1万平方米(含)以上、土地按现行工业用地标准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其出让价格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出让。

第十二条 支持冷链仓储物流配送服务发展。县级电商物流中心整合本地物流快递企业入驻10家(含)以上,实现运单通过县物流中心云仓系统由县级物流中心、乡镇电商服务站、村(社区)电商服务站统筹安排分拨、派送,年单量达360万单(含)以上的,每年给予物流中心100万元奖励。其中:下行年单量260万单(含)以上,奖励40万元;上行年单量100万单(含)以上,一次性奖励包装盒资金6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直播电商基地、产业公共直播间建设。对近三年实际已完成投资超过200万元(基建费用除外),已建成并投入运营且当年电商直播销售凤凰县特色农产品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引进入驻直播电商机构、企业超过5家的直播电商基地,结合入驻企业纳税情况,给予该基地每年5万元资金支持(不超过3年)。

五、重点领域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或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且符合产业政策的,视具体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扶持(该条政策中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商贸综合体、商住综合体)。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每到位外资1美元(以州外汇管理局数据为准)奖励0.2元(人民币,下同),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积极加大外贸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实现“破零倍增”的外贸企业,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进出口业绩100万美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他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业绩达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特色农产品不受额度限制)给予奖励,其中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特色农产品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6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注册、核算、结算、纳税均在凤凰县的总部经济类企业(总部经济类企业概念要符合《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第二章中“各类总部的界定”)当年纳税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前3年按企业县域外业务所缴纳税收留县部分的80%予以奖励,企业县域内业务所缴纳税收留县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后2年按企业县域外业务所缴纳税收留县部分50%予以奖励,企业县域内业务所缴纳税收留县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六、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物业自持100%)的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项目,土地在不低于基准地价的前提下,可以按综合成本价或采取“一事一议”机制确定出让起始价,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出让价款扣除成本和计提的专项资金)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支持属于我县重点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法依规按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条 对属于我县重点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按照《凤凰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凤政办发〔2022〕9号)规定,采取弹性供应方式供应土地。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可以按其土地用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营利性项目须以出让方式按程序依法供地。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七、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重点产业链招商项目,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按政策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照项目类别下限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成功上市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积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于在本县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含)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高收入人才,由县财政按其当年所缴个人所得税额留县部分的80%给予其在凤凰县内交通、住房等生活消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保障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在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并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按照政策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九、品牌创建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投资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自主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企业,给予3—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驰名商标奖励20万元,著名商标奖励10万元,中华老字号奖励10万元,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5万元,湖南老字号奖励5万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奖励3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景区品牌创建,对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景区公司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村或者公司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旅小镇的镇或者景区公司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甲、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本县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电商企业发展。对荣获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省电商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招商引资贡献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各种渠道直接促成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高科技产业(不含房地产)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并对地方财政收入作出一定贡献起到首位直接作用的第一引资人,可按照引进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形成固定资产1001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第一引资人5万元奖励;形成固定资产2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的,给予第一引资人10万元奖励;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给予第一引资人15万元奖励;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的1.5‰给予第一引资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符合“第三十一条”奖励条件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按“第一引资人”给予奖励外,分别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设立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为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含企业、商会等)或个人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研通过的,可单独进行奖励。

十一、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第三十四条 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企业放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全部行业和领域,确保招商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主抓,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工作班子服务,一名纪检监察人员跟踪,一名公安民警联系,一名工作人员联络”的六个一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为“一站式并联审批”的“保姆式”服务。对招商企业的合理诉求,相关责任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答复意见,并全程跟踪协调。

第三十六条 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权益保护环境。对被招商引资企业连续投诉3次以上的相关责任单位,在绩效考核定等时,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取消相关单位及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按本优惠政策执行,原招商引资项目按协议签订时的优惠政策执行。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符合本优惠政策内多条奖补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本着从高从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凡我县以前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凡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本优惠政策未作明确或与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凤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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