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开辟招商引资渠道,建立市场化招商体系和社会化引资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商务厅委托招商奖励办法(试行)》(黑商规〔2019〕3号),结合齐齐哈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委托方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受托招商引资方包括: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商会、企业、研究设计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委托招商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环保、安全、节能等法律法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受托方要围绕“4567”产业体系,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生物经济、新能源四个“千字号”产业集群和四大“新经济引擎”,以及文化旅游、医疗康养、现代物流和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招商引资。
第五条 委托招商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资源优势原则。立足于市情和资源禀赋,高质量谋划项目,建链延链补链强链招商引资。二是坚持高质量原则。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拉动能力强、成长动力足的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项目,严禁引进“两高”项目。三是坚持优化结构原则。引进项目要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逐步改变低层次、低效能、低效益的产业格局,向高端化、智能化、效益化迈进。四是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围绕“双碳”目标,聚焦壮大清洁能源产业链,抢占新兴能源未来发展制高点,大力引进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绿色优质项目。五是坚持契约合作的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依法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通力协作配合,依规兑现奖励。
第六条 对受托方的选择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二是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良好的资信、职业道德和招商业绩等;三是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四是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受托方引荐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不含各级政府投资、政府债券等)。数字经济、创意设计、平台经济(互联网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生产服务平台、生活服务平台)、轻资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受托方引荐的产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兑现奖金,单体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数字经济、创意设计、平台经济、轻资产项目等,按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兑现奖金,单体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投产时给予一次性兑现奖金。
第九条 市级落地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兑现奖金,县(市)区落地项目由属地财政部门兑现奖金。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齐齐哈尔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委托招商工作,委托招商办公室设在市经合局,负责委托招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经合局进行解释。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