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十四五”时期粤黔东西部协作协议》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力度促进粤黔东西部产业协作,鼓励、支持广东企业到贞丰县投资兴业,助推贞丰县社会经济发展,对广东企业到贞丰县投资新建的项目或企业给予本政策支持。
一、土地
第一条 对到我县投资的广东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依法给予优先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时优先将选址在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的项目纳入规划范围,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法优先保障广东企业项目,确保项目落地。
第二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2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对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三条 对广东企业到贞丰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用地,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针对工业发展重点转型升级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且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
第四条 对在农田旁建设的产地预冷库、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
第五条 对广东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根据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对应的土地级别、土地类型的基准地价评估确定。
二、电价
第六条 企业使用州内地方电网的,对110kV及以上的用户执行0.38元/千瓦时供电价格,并根据煤炭市场价格涨跌进行对应浮动;对35kV及以下的用户,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执行0.5217元/千瓦时~0.5787元/千瓦时的区间电价;农业生产用电执行0.4554元/千瓦时~0.4754元/千瓦时的区间电价;农业排灌用电执行0.3154元/千瓦时~0.3254元/千瓦时的区间电价。
第七条 项目(企业)使用南方电网的,用电客户可选择直接与发电企业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参与市场化交易客户到户电价由交易电价(在0.3515元/千瓦时标杆电厂上网电价基础上进行让利)、输配电价、基本电价及政府性基金组成。未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用电客户执行贵州省发改委印发的目录电价,其中工商业及其他用户采用两部制计费的,按照10千伏、2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其销售电价分别为0.5417元/千瓦时、0.5317元/千瓦时、0.5217元/千瓦时、0.4872元/千瓦时、0.4826元/千瓦时。
三、财税金融
第八条 对广东企业在贞丰县新投资的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科技、税务等部门,对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十条 对广东在贞丰县内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的,年纳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销售贞丰县农特产品占70%以上,年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拨款比例可按照州县2:8。
第十一条 对广东企业在贞丰县投资的加工制造类项目,重点解决脱贫人口就业,产品以电商形式销售的,按照实际销售数量,给予每单1元的物流补助。
第十二条 广东有关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县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广东有关金融机构新入驻贞丰县的基础上,再次发起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广东内已有分支机构在贞丰县新增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物流
第十三条 支持具备流通能力的广东企业对贞丰县农特产品开展直采直销,扩大广东销售市场,对采购贞丰县农特产品销往广东产生的快递、物流费用(不含人工和差旅费用),按物流成本的30%给予补助,当年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广东企业在广东建设贞丰县农特产品前置仓,对仓储设施升级改造,适应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要求,为贞丰县企业提供供应链库存管理、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公益性质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对租用仓储设施开展东西部消费协作,仓储面积达2000平米以上,且年服务企业达50家以上的,按规模给予20-50万元补助。
五、科技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大学科技园、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星创天地等一次性给予14万元补助;对获上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六、人才
第十六条 对广东高层次人才携带资金、项目、技术到贞丰县创新创业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荐申报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项目;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项等顶尖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到我县开展科研攻关、项目合作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对转化的科研项目,经评审后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级创新人才团队的,给予等额补助。
第十七条 对广东在我县投资的企业,需提升劳动力职业技能的,给予以工代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培训、在岗培训等政策支持;有用工需求的,帮助广东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七、产业
第十八条 重点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电子信息制造、新材料、医药、特色食品等产业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对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或招商引资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优先发展方向的,积极帮助争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对在我县投资的广东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创建的,按照5万元、8万元、2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奖补。
第二十条 对广东企业在我县投资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机构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广东企业在我县的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在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可按州、县两级同时按照3:7的比例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八、服务
第二十二条 广东企业在贞丰县投资的项目,在政务服务方面享受绿色通道,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领导定点联系挂牌服务。
九、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相关条款将作相应调整。
来源:贞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