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2022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来源: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28 11:10:50 阅读量: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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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及办法适用于在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文化、体育、商贸、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省、市、县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主。

第三条 本政策及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第五条 对列入《黑龙江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第六条 出让后项目已竣工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七条 新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经相关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第三章 行政收费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除收取的工本费和向中央、省、市缴纳的费用外,由企业和收费部门共同向县财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财政参照该笔缴纳费用县级部分总额给予奖励,该笔收费将不给予收费部门返还。项目建设期内,经营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九条 对于评估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3%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评估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4%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评估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5%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万元—300万元(含100万元)的,连续奖励两年,每年奖励50%;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的,连续奖励三年,第一年奖励70%,第二年起奖励50%;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连续奖励五年,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起奖励50%。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对盘活资产的产业项目(含改扩建产业项目),可参照以上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对新签约落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从完成投资并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开始,由县政府给予资金奖励5年,前两年参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参照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现有生产加工类企业扩大再生产,合同外新增项目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人收购、续建、盘活原有停工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凡盘活原有停工招商引资项目的,可继续执行原项目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现行政策优惠于原政策,执行现行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除外);对于生产端和销售端两头在外的成长型企业,根据税收贡献,给予物流成本补贴,具体情况可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对于发展前景好、地方财政贡献作用大的项目,县政府可以按照企业生产需求出资建设厂房,使用国有土地及厂房可以租赁或分期购买,以双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县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奖励;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同一企业取最高奖励,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根据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原有企业升级改造,新增产品的新增税源部分实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参照相当于实际地方留成税收部分10%的额度为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奖补。

第十八条 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利用外资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年度利用外资60万美元以上(含6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实施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县域内农垦、森工引进项目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享受我县支持政策同时,县委、县政府还将依据政策为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投产达效后,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招商引资联合考核小组(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住建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项目引进单位或包保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相关资金到位凭证(如无法提供上述凭证,由企业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估)进行联合评审认定后,财政兑付奖励额的50%,手续办理齐全、生产经营6个月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

第五章 金融与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资源库,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依托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平台,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助保金贷款或贷款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 在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的我县企业,在省政府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主板上市的企业1000万元奖励、创业板上市的企业6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5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投资企业,企业高管人员可每年享受县医院一次全面体检。子女需要在我县入学的,可以择校入学,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并对企业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人。

第二十五条 以县职业学校为载体,实行厂校挂钩、定向培训,享受就业培训政策。县人社部门建立熟练产业工人、技术人员信息库,根据投资企业用人需求,免费为企业在县内、县外组织招工。建立驻企服务专员制度,根据企业需要,采取县聘企用的方式,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派驻驻企服务专员,解决企业人才短缺问题。

第六章 营商服务

第二十六条 深入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力解决群众最反感、市场主体最困扰、制约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机制保障原则,提供从项目洽谈、签约、审批、落地、建设、推进和企业达产运营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健康快速发展壮大。

第二十七条 规范审批服务。企业签约落地后,县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召开项目建设手续审批并联审批会议,由营商局和项目审批部门会商,告知企业申报需提供的资料和审批流程,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服务保障。成立项目服务保障办,指导各部门为落地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企业审批服务和全生命周期建设中,为招商落地企业,组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建设推进服务专班,县领导为首席服务官和相关部门领导为首席服务专员,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套餐。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产业项目,在建设期内,为项目投资方提供1间临时办公用房,投资方可无偿使用一年。

第三十条 对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投资企业,可帮助企业购买基准财产保险,在县内为企业优先提供宣传平台,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企业知名度。

第七章 引荐人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及办法所称引荐人含自然人、法人、招商中介、招商平台、专业化招商队伍。

第三十二条 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人签署的委托证明,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确认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及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协议,按原协议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汤原县2020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汤办发〔2020〕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及办法由汤原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来源: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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