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各界人才资源为大理州招商引资服务,引荐、协助推进大理州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促成项目落地,营造“大招商、招大商”的工作氛围,特设置大理州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围绕大理州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发展“445”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要求,立足大理特色和优势,为大理州引进一批绿色铝、绿色硅等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旅游文化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项目,为大理州招引重大外来投资企业、重大产业项目作出特别贡献的单位和自然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第二条 奖励条件
积极引荐符合大理州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地。
第一类:引荐的项目中,年内有2个以上(含2个)省外投资者与大理州签订投资协议,每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有1个项目投资额达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且项目实现签约1年内落地,并在大理州境内注册法人企业。
第二类:引荐的项目中,年内有2个以上(含2个)省外投资者与大理州签订投资协议,每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有1个项目投资额在50亿元人民币至80亿元人民币之间(含80亿元人民币),且项目实现签约1年内落地,并在大理州境内注册法人企业。
第三类:引荐的项目中,年内有2个以上(含2个)省外投资者与大理州签订投资协议,每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有1个项目投资额达8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项目实现签约1年内落地,并在大理州境内注册法人企业。
若签订投资协议为外资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以签约当日汇率折人民币结算。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由州人民政府根据奖励条件,对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获得者分别给予第一类30万元、第二类40万元、第三类50万元的奖励,并授予奖牌。对大理州招商引资工作作出其他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由州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奖励申报和审定
(一)由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引荐人自荐,填写《大理州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申报表》,报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由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复核后的拟奖励建议名单,经项目落地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后,提交州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 奖励资金
(一)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奖励人选名单后,由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州财政局兑现奖励。逾期6个月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奖励兑现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奖励兑现为自然人的,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
(三)奖励资金在州级财政安排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本办法由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