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决策流程,以“明确职责、精简高效”为原则,就优化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管理
1.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类项目、政府性资金或其他资产权益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涉及“一事一议”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三山经济开发区“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中重点项目标准的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科技、人才项目及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
2.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库建设
各产业链(附件1)和载体单位(镇街,下同)将所搜的投资项目信息,按规定格式和时间要求,填写《三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对接项目线索表》(附件2),报送至投资促进中心。投资促进中心对项目信息进行梳理分类,负责建设动态项目库。按产业链分工,对需要移交的项目信息进行督促交办。
三、跟踪对接
项目招引单位掌握分析意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工艺流程、安全、环保、能耗以及投资方的投资能力、投资诚意、计划安排、政策诉求等相关信息,形成周详的项目对接方案,安排专人跟踪对接。相关部门、镇街和驻区单位积极予以配合。重大项目适时提请管委会主要领导、产业链链长调度、推进。
四、评估论证
(一)重点项目
按照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的程序快速推进。相关工作由项目招引单位牵头,相关部门、镇街配合。评估论证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1.分析评估。项目招引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拟招引的招商项目“商业计划书”等相关资料,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投资强度、建设周期、技术含量、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税收贡献等主要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2.尽职调查。涉及“一事一议”的项目,由项目招引单位具体负责,对投资方开展尽职调查。有政府性资金或其他资产权益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招引单位牵头组织,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或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方开展尽职调查。根据需要,尽职调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3.专家论证。涉及“一事一议”的项目,由项目招引单位具体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二)一般项目
由项目招引单位自行开展评估论证,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配合。
对初步认定可以落户的项目,项目招引单位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对认定不能落户的项目,要及时向投资方反馈信息。
五、分级决策
(一)投资合同草拟与审查
项目招引单位依据前述项目评估论证意见,参照相应项目投资合同范本(管委办司法科提供),草拟项目投资合同文本,并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
(二)分级决策
1.重点项目。
(1)给予的产业扶持措施属于政策范围内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Ⅰ类重点项目”),由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进行研究决策。提交会议前,项目招引单位须书面征询投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
(2)有政府性资金或其他资产权益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或涉及“一事一议”的项目(以下简称“Ⅱ类重点项目”),由投委会办公室(项目招引单位)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策。
(3)属于《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三经开工办〔2021〕54号)研究决策事项范围的(以下简称“Ⅲ类重点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由投委会办公室(项目招引单位)提请党工委会研究决策。
2.一般项目。由项目招引单位集体决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配合。
项目招引单位每半年向区投委会报告一次一般项目研议、决策情况,区投委会每半年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报告一次招商引资项目研议、决策情况。
六、投资合同分级签署
依据项目分级决策机制,项目投资合同实行分级签署。由项目招引单位具体承办,投资促进中心、管委办司法科负责指导。
1.重点项目。Ⅰ类重点项目由招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Ⅱ类、Ⅲ类重点项目原则上由招引单位所在产业链链长签署,也可由所在产业链链长委托招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2.一般项目。由项目招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对仅运用区现行政策体系中税收奖励政策的商贸类项目,按《关于调整商贸类项目招商签约主体的通知》(三经开投促二〔2021〕69号)文件规定进行合同签署。
3.项目投资合同签署后,项目招引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报送至投资促进中心和管委办司法科备案。
4.管委会对项目招引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授权,明确所授权限及授权时限。
七、落地服务
项目签约后,由投资服务中心牵头,项目招引单位、载体单位配合,为投资企业与业务部门做好对接、沟通,在项目公司设立、用地计划落实、项目报批(备案、环评、能评、安评等)、工程报建(承诺制办理、规划方案论证、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等方面全方位、并联式做好专班服务,相关职能部门服务工作前移,主动对接、承办。
八、政策兑现
由投资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按投资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及时兑现相关扶持政策,财经局、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招引单位做好配合。
载体单位作为招引单位签约的项目,由载体单位负责政策兑现。
九、履约监管
1.履约监管。由管委办司法科牵头,投资服务中心、投资促进中心、项目招引单位、项目载体单位做好配合,对项目履约实行分类监管。其中,“Ⅱ类重点项目”、“Ⅲ类重点项目”中,有政府性资金或其他资产权益参与股权投资的,由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具体负责,投资服务中心、项目招引单位具体负责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配合。
2.评估纠错。由投资促进中心、管委办司法科牵头,投资服务中心、项目项目招引单位、所属产业链牵头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每年年初对全区上一年度签订投资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正常履约、一般违约、严重违约和未实施等四种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对应予纠错的情形,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风险预警和整改措施,经区投委会研定后,督促投资方限期整改。
十、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意见由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