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生态工业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拓展招引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创新招商方式,为我市引进具有引领性、支撑性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促进龙泉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与龙泉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招商引资服务合作协议的境内外各类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及市投资促进服务有限公司。
(二)项目投资方不列入中介机构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资金系引入龙泉市外、境外投资;
2.内资项目:①符合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产业鼓励和允许的生态工业项目;②注册资金实缴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计算固定资产投资均须扣减土地出让金、政府补助部分(含政府基金投入部分);③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值等相关指标符合浙江省及龙泉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的要求;④项目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时间内开竣工的。
外资项目:实际投入到项目的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包括已落户龙泉项目新增扩股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矿山资源采选和粗加工,光伏、风电、水电以及上级文件明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1.内资项目:在项目落地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含)元至2亿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含)元至5亿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含)元至10亿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2.外资项目:每实际投入到项目的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
3.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独角兽”、上市公司(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海外上市)、世界500强企业到龙泉投资并在当地注册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按1.1、1.2、1.3、1.4、1.5倍数进行奖励;上述企业整体引进我市的,在上述倍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1倍奖励。
4.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给予龙泉市投资促进服务有限公司按本《实施办法》奖励标准的60%兑现,奖励范围仅限于自行招商且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其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本《实施办法》全额奖励。
四、奖励兑付
项目奖励分阶段兑现
(一)内资项目
1.项目开工建设时,按《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40%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详见第三部分第1款规定),项目按期竣工的,在竣工验收后按当时节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扣减首次奖励金额后结算剩余部分。(如项目分期建设,在项目整体完成竣工验收后结算剩余部分;如项目超出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剩余部分不再奖励。)
(二)外资项目
按每实际投入到项目的资金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实际投入到项目的资金经认定后予以一次性发放。
(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投促中心,由市投促中心完成发放。
五、奖励程序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分管招商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财政局、发改局、经济开发区、经商局、市场监管局、市投促中心、市金融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龙泉市生态工业项目招商中介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投促中心,市投促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认定。申请奖励的中介方需由领导小组和投资方共同认定。中介方需提供投资方真实合法的资信证明材料,引荐投资方来龙泉进行考察,并全程参与项目洽谈至项目落地,为争取项目签约落地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三)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引进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生态工业项目招商中介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投促中心)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方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龙泉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认定表》;
3.《招商引资服务合作协议》;
4.投资方及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的招商引资合同复印件;
6.中介机构若是两个及以上的,提供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奖金分配比例的说明材料;
7.材料真实性申明;
8.其他辅证材料。
(四)审核。由市生态工业项目招商中介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龙泉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六、本办法自2022年9月7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三年。
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