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市地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黑开招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地)、县(市、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省直相关部门开展产业研究招商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扶优扶特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资金使用方向及范围。
激励资金按照《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黑开招发〔2022〕8号)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1.用于招商引资成效激励。用于对四类招商主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激励,四类招商主体包括:13个市(地),67个县(市),59个市辖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片区和89个开发区。四类招商主体所得激励资金应按40%比例用于激励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
2.用于外商投资激励。依据《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激励;依据《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进行激励。
3.用于“百千亿级”园区培育提升激励。依据《“百千亿级”园区培育提升考核结果运用与激励资金分配原则》,用于推进实施我省“百千亿级”园区培育提升计划,强化开发区招商项目承载作用,推动各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跨越式发展。
4.用于招商引资特别贡献激励,激励为全省招商引资作出特别贡献,或者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市(地)。
5.用于产业招商研究与宣传推介,与知名咨询机构、商协会合作开展重点产业研究及制定产业招商规划、产业链招商项目开发和投资机会清单、重点产业发展全景图等。
6.四类招商主体要突出资金使用导向,优先考虑我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的22个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资金分配方案。
7.四类招商主体除用于激励项目企业外的所得激励资金用于补充工作经费,项目前期经费,建立市场化招商机构,聘请专业人才招商,改善营商环境,开展产业招商研究,委托、代理招商,奖励为招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招商引资统计等相关招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市(地)、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招商主管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单位激励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激励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激励资金的规范使用、核算管理,开展激励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拨付
第八条 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筹集,省商务厅负责分配。
第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省商务厅按照《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对各类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打分、排序,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激励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请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拨付激励资金。
第十条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招商引资激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激励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招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实行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地)、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开发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总结上年度激励资金安排、使用、结余等情况,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主动向社会公开激励资金政策。
第十四条 激励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年未支出的招商引资激励结转资金,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未下达到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已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招商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省财政厅有关开展绩效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招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招商引资激励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违反规定将招商引资激励资金挪作他用的,以及未严格执行激励资金管理制度的,省财政厅将暂停拨付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直至市(地)、县(市、区)整改到位。
市(地)、县(市、区)不按时报备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相关情况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批、分配、使用等工作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3年。2021年度激励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仍按照《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23号)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