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落地后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达产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牵头,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和县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做好项目落地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县招商服务中心应切实加强项目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关键环节的协调和监督,对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而不按期开工、不如期建成和达产见效等情况的,要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处置。
第三条项目履约监管
入园项目、需单独供地项目及资源型项目,投资方原则上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额度交纳履约保证金。项目正式开工或竣工投产后无息退还。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可视为违约
(一)正式投资协议签订生效后,超过约定期限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二)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土地挂牌后,未按协议约定参加竞拍的,以及摘牌后未按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项目供地后,因自身原因未按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启动建设的;
(五)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投资协议履行,放弃项目投资建设的;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转让、出租、改变规划的;
(七)项目建设启动后,无特殊情况而超过协议约定时间仍未竣工、投产的;
(八)未按租房协议约定期限交纳房租、物管费、水电费的;
(九)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环保不达标等情况的;
(十)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一)其他构成违约情形的。
第五条对存在违约情形的项目,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将违约情况书面告知投资企业或个人,督促其限时全面整改到位。未完成整改前暂停扶持政策兑现。
第六条对存在违约情形的项目,对经整改仍达不到约定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视情况核减或取消相关扶持政策。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经整改后,投入、产出、经济贡献度仍达不到协议约定70%的,调减相应供地或厂房租赁扶持政策;涉及供地的,按原投资协议约定的投入、产出、经济贡献强度标准重新核减项目享受扶持政策的供地面积,被核减的面积,由有关部门按项目原实际用地价格收回,或由企业退还被核减面积原享受的土地扶持政策后继续按规划使用;涉及租赁标准厂房的,重新核减标准厂房租赁扶持政策。
第七条对拖欠房租、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投资企业或个人,可用履约保证金抵扣欠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限期退还租赁厂房。
第八条对既不履约又拒不整改的企业,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提出终止招商引资协议建议,经审定后,及时依法终止招商引资协议。凡是协议被终止的,从违约时停止扶持政策执行。
对通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等严重违法的,终止招商引资协议,依法追究投资企业或个人责任,并追回已兑现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对因投资企业或个人违约导致招商引资协议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投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清退。凡是被清退的项目,投资企业或个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土地按项目实际用地价格予以收回,地上建构筑物由企业在3个月内自行拆除。
第十条县级主管部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违约认定和处置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认定以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为依据。“四上企业”产值、营业(销售)收入、经济贡献度的认定以统计、财税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
第十一条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将清退处理工作报由项目分管县领导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二条在双方签订有关协议前,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应将本办法内容充分告知投资企业或投资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办法有关内容写入招商引资协议或转化为招商引资协议条款、作为招商引资协议附件,予以告知。
第十三条投资企业或个人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及停产的,在认定违约、清退处置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7〕112号)同时作废。
来源: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