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补政策
1.县政府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对落户天祝县的招商引资企业,在项目落地、企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带动就业等方面奖补政策的兑现。
2.对入驻石门农业产业园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招商引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招商引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上市且注册地在天祝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上市企业将总部迁往天祝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上市企业融资增发成功且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用于落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4.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5.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6.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获得当年中国专利奖或甘肃省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获得“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成功一件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落户天祝的生产性招商引资企业的落地项目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且企业自筹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余款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的,一次性给予其贷款额度20%的贷款贴息补贴(按照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计)。
9.对连续两年销售收入或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进入规上企业名录库,且年内产生贷款的招商引资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按照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给予贴息,以上贷款贴息累计不超过3年。
10.对提供有效服务,且通过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11.对获得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示范单位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奖励。
12.对符合天祝县产业发展政策,带动本县农牧民20户以上持续发展产业或安置就业岗位5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当年务工时间不少于6个月),给予3万元的奖励。
13.对组织20人以上规模赴市外进行不少于5天系统培训和学习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企业10000元的补助。
14.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委托代理招商机构、单位、企业及个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招商服务外包企业)予以奖励,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招商中介或引荐人在引荐企业或项目时,应提前向县招商局报备,并获得项目投资方认可,一个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只奖励一个招商中介或引荐人。
15.县政府选聘具有广泛客商、项目资源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商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负责人做为招商专员,承担天祝县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政策、优势项目的宣传推介和考察对接,对成功引进省外企业或客商和优质项目落地天祝县,且引进的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按期建设并顺利运营的招商专员,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的奖励。
二、税费奖励政策
16.对在天祝县设立总部以及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功能性机构,且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度地方贡献的20%给予奖励。
17.对在天祝新落地的生产型招商引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第1—3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4—5年给予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
18.对在天祝并购生产型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的招商引资企业,可在不低于原企业前三年平均缴税基数的基础上,超交税收部分享受新办生产型企业待遇;并购停产5年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超过120%的严重亏损生产型企业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县财政给予3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三、要素保障政策
19.对新引进的符合十大生态产业的招商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租。
20.新引进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价。出让金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1.为新引进项目提供用地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场地平整,达到开工建设条件。
22.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县级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23.对在石门农业产业园落地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投资企业首次缴纳出让价款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30%,重大项目可以在土地出让时先交纳30%的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30%的竞买保证金抵作部分出让价款,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24.对招商引资企业在产业发展、技术创新、贷款贴息、项目建设等方面,通过政府成立的投融资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是否积极主动扶持企业发展进行绩效评价,对积极主动为企业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方面提供支持好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25.对招商引资企业在选址、规划和建设方案等审批方面原则上一会办结,减少报批、审核等环节,并实行帮代办和全程交办督办服务,县招商局牵头制定“一企一策”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为企业提供“一对一”贴心、优质、高效的服务。
26.对确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企业,必须在天祝县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程序到县招商局办理《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县招商局为其提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本,协助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
27.对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包抓和协同推进机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优先给予土地供给、财政奖补、要素保障等支持,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四、配套服务政策
28.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国家电网甘肃电力公司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全面放开项目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交易上网电价由发用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被认定为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生产用电价格按照甘肃省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执行。
29.为新入驻石门农业产业园,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每户奖励配套设施资金10万元。其中,绿化苗木5万元,安保设施2万元,供排水管网引入1万元,通信接入1万元,手续办理费用1万元。配套设施完善情况需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奖励。
五、人才和用工保障方面
30.对建立党的组织或加入党建联盟,且党组织在扩大党的影响、引领企业发展方面积极作为、成效明显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3万元的党建工作资金支持。
31.对引进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博士、教授或高级职称),并设立专家工作站、工作室,或利用相关平台提供远程技术支撑服务满3年,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巨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带动企业发展成效明显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2.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外来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博士、教授或高级职称)和高管人员,为其配偶提供就业帮助和解决子女入学。
33.县教科、人社、应急管理等部门免费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岗前技能、安全生产、消防等培训。
34.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商引资企业,对招用高校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县人社局对进企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5.对有用工需求的招商引资企业,县人社局在做好企业用工需求调查、拓宽用工信息沟通渠道、多渠道发布用工求职信息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并在职称评审方面予以支持。
36.对获得天祝县“优秀企业家”荣誉的招商引资企业负责人,在“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或中央、省、市、县荣誉称号候选人方面优先推荐。对评为天祝县“诚信企业”的招商引资落户企业或落地项目负责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37.对天祝县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各乡镇、各部门给予大力宣传和推介,并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时,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和采购。
六、附则
38.本政策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矿产资源开发、风光电项目、房地产开发、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39.如因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级和市级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县级其它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引进新建项目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省、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4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武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