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政策
第一条 工业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贞丰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解决就业200人以上的,按照取得建设用地使用的成本价供地,产值税收贡献大,产业关联度高、产业链条长,实际投资达3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价格按照“一企一策”,优先保障供地。旅游项目: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103号)文件执行。农业项目: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1〕9号)文件执行。其他项目:按照行业基准地价执行。
第二章 入驻标准化厂房政策
第二条 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厂房租金标准为6—10元/平方米/月,项目投产后达到每15平方米厂房解决1人就业或者年纳税强度达350元/平方米以上的,厂房租金实行三免两减半。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用气政策
第三条 社会资本到贞丰县投资,非居民用水价格2.5元/吨,特种用水价格4.5元/吨。非居民用电根据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供电等级和大功率用电情况,使用南方电网按0.48-0.65元/度区间价格供电,使用地方电网按0.38-0.48元/度区间价格供电。非居民用气根据用气量大小,按 1.9—4.38元/立方米区间价格供应。(具体以供应企业当时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四条 凡在贞丰县投资企业均享受“一站受理、全程代办”保姆式代办服务,但投资方须及时、真实提供代办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的材料,若相应事项必须由投资方自身亲自办理的应由投资方自行办理。
第五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贞丰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投资项目纳入省、州、县重点项目调度管理的,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服务机制挂牌跟踪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贞丰县内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未作明确或与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政策由贞丰县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贞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