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9-01 12:00:17 阅读量: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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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市外投资者投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且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新设立企业,适用本政策。市外投资者与本市企业合作投资且新引进的投资资本占重组后企业资本金40%以上的,视为新设立企业。

第二章 项目支持政策

第二条 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根据企业对我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

(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按50%—10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期限1—5年。

(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引进省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我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是: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

第三条 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我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

(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每年按不超过50%的等额资金给予奖励。

(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新引进的省级以上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的区域性总部和后台业务总部等),根据企业对我市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

(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前2个年度奖励100%等额资金,后3个年度奖励50%等额资金。

(二)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境外、省外企业新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

第五条 新引进的、或增资的、或以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企业改造重组的外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按当年实收境外资金的1%予以奖励;属于世界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的,按当年实收境外资金的2%予以奖励。

(二)对引进的境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我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是: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实收资本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项目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管的企业)、隐形冠军等龙头企业,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 新设立经认定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产业,以及氢能与储能、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项目,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在相应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贡献额5%的奖励,但不得超过100%。产业类别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河南“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符合条件的,同时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

第三章  引荐单位支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范围。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投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属于内资项目的,合同投资额须达到1亿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或合同投资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建成投产2年内年度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资项目,不受投资额度限制。

第九条 落地项目奖励。

(一)新引进项目投产达效的,自项目设立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外来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隐形冠军等龙头企业,投资额度经审计确认超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投资额度经审计确认超1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项目,达到奖励标准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新引进企业地区总部经济项目的,自纳税之日起,按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的等额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单个项目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符合条件的,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是: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单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单位,项目投资者不得以引荐单位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十条 经费支持。鼓励与商协会、招商专业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合作,经筛选确定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参与我市招商工作的,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筛选标准和实际成效的判定标准,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本支持政策所需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中心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担兑现,其他县(市)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符合本支持政策的项目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组织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备案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市内现有企业新建投资项目,符合本支持政策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凡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其所获奖励,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8〕3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8〕39号)同时废止。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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