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政策

来源: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01 12:10:02 阅读量: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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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武威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民勤投资建设且符合产业导向、环保政策及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态工业、文化旅游、商贸物流、中医药等产业项目。

第二章 政府奖励政策

第三条 充分发挥县内新能源、矿产及土地等资源优势,支持“三个500强”等大型企业、行业领域龙头企业及县内企业投资开发农产品深加工、矿产深加工、装备制造、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产业项目。

第四条 对评定为产业链链主的企业,县政府根据企业对该产业链贡献情况给予奖励,用于支持“链主”企业加快发展。鼓励链主企业引进、培育配套产业,投产开业后,给予链主企业一次性引进奖励。

第五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取得土地费用,下同)在3000万元(含)—1亿元且完工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符合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给予奖励;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励条件的,上报市政府申请省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依据企业当年对县级财力的贡献给予生产经营所得县级税收留成部分30%的奖励,奖励期限5年,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市级奖励按照《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执行,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委托代理招商机构、单位、企业及个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3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分别给予代理方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涉及招商服务外包企业的奖励政策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农业类项目按照当年民勤县种植业、畜牧业发展扶持办法给予奖励。符合《武威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产业扶持政策奖励标准的农业类、文化旅游类项目,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新入规工业企业,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的建筑企业,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企业符合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在享受县上政策的同时,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要素保障政策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一条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二条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等按期接入。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等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等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等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减轻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十三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全过程包抓工作机制,从项目信息对接、洽谈签约、落地实施、建成投产等环节全流程分级包抓,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

第十四条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行政府、企业双向承诺清单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投资额度大且具有引领性和带动性的招商引资项目,加大双方合作力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从周转资金、贴息贷款、财政奖补、土地保障等方面最大限度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评合一”改革,加快推进用地审查和林地、草地审核同步办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实行容缺审查,推行承诺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先行用地。缩短审核时限,开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保障项目依法落地建设。加快推进“标准地”制度落地实施,提高配置效率。

第十七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涉及的各类县级奖补资金纳入县年度财政预算,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落实。涉及市级层面的,由对口部门协调予以落实,需制定细则的在本政策发布之日两个月内出台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和本土企业在政策支持上、审批服务上、规范发展上一视同仁,对招商引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税收多少、效益好差一视同仁,坚持外招与内培相结合,对武威市内企业、自然人在我县投资新建的项目达到本政策标准要求的,可同等享受本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乡基础设施项目,火电、风电、光电等能源类项目、新能源配套产业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PPP项目,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财政奖补等政策。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较大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十一条 如因国家和省市级相关政策调整,与国家和省市级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市级文件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标准或民勤县其它支持政策规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民勤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民办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来源: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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