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来源:巴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31 11:00:12 阅读量: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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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拓宽引资渠道,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巴东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并同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采掘类、风电、光电和水电等资源性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落户支持

(一)工业园区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土地出让可根据企业需求采用弹性出让制度。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落户在工业园区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费用超出5万元/亩的部分,在项目投产取得第一笔增值税时,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形式扶持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该项目壮大发展固定资产再投资。落户工业园区范围外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明确扶持政策。

(二)厂房租金支持。新引进的工业企业租赁县内标准厂房,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年的,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助50%租金;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50元/平方米/年的,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助100%租金。

第二条  设备投资支持

(一)设备购置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中一次性购置新设备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全面投产后,按设备价值的3%给予补贴。一次性购置新设备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全面投产后,设备购置补贴500万元。

(二)设备搬迁补贴。外地整体产业转移搬迁至县内生产经营的工业项目,在县内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搬迁实际运输费用全额补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经济贡献支持

(一)新引进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三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择优享受。

(二)设立企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新引进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按照其对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年度贡献情况,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形式予以扶持,其中l—3年按县域经济贡献的100%予以扶持,4—6年按县域经济贡献的50%予以扶持。

第四条  人力成本支持

(一)企业落户后,政府协助企业招聘人员、职业培训,协助兑现培训补贴。协调企业员工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配套服务政策。

(二)新引进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其管理和科研高端人才(每个企业不超过10名,贡献突出企业可适当增加名额),按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工资性收入的6%奖励,连续奖励扶持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加强金融支持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企业在县内金融机构融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贴息,单家企业贴息连续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

(二)兼并重组盘活县内困难工业企业,收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同等享受本办法“第三条 经济贡献支持”。对重组方承接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支付利息5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外商投资支持

在本县新注册且实际投产的外资企业,按照直接投资额每1美元奖励0.1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强企兴企支持

(一)股权投资支持。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龙头项目或纳入支持上市的后备企业,县属国有企业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模式以协议方式明确。

(二)总部经济发展。吸引县外企业在巴东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形成总部集群布局和集聚效应。经审核认定,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相关奖励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飞地经济支持

乡镇招引项目可安排到县规划的工业园区落户。乡镇本地不具备项目落户条件,落户在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指标归属招引乡镇,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等指标的40%归属招引乡镇,60%归属工业园区;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60%归属招引乡镇,40%归属工业园区。乡镇具备项目落户条件的,所有经济指标归属招引乡镇。

第九条  一事一议支持

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确定支持政策。

第十条  附则

(一)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须在县内注册并缴纳税收,承诺自政策支持和奖励兑现起10年内经营及注册地址不迁离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和注册资本,否则政府将依法追回已兑现的奖扶资金和造成的损失。巴东县本地企业新投资的工业项目达到本办法扶持政策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指一次性投资的厂房建设和设备购买,以人民币为单位。本办法“企业年度实缴税收”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

(三)工业园区包括湖北巴东经济开发区、巴东县高铁新区、巴东生态经济园、巴东沿江建材工业园区等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

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要求按具体项目实际确定。“标准地”出让,达到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七通一平”条件。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此前巴东县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巴东县促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巴政办发〔2017〕39号)同时废止,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原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及原优惠政策执行。

(六)本办法涉及事项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统筹。执行期间如有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来源:巴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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