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来源: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30 12:00:01 阅读量: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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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扩大有效投资,大力构建“4+3+1”产业体系,提高招商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主要适用于我市积极构建的“4+3+1”主导产业体系(“4”即以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智慧家居、新材料产业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3”即以科技创新、智慧物流、文旅康养为主的现代服务业;“1”即现代都市食品生产为引领的现代都市农业产业)。

第二条 享受本政策项目的基本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高科技含量、高投入强度、高单位贡献的新增投资的高端项目。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现代都市农业项目投资强度可适度放宽);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多层厂房,增加的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综合配套用地容积率依据现行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新编制的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执行;自项目投产3年内达到年内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30万元/亩(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项目亩均税收贡献可适度放宽);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供地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建设周期起始日期。

第二章 投资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列入本年度省、廊坊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建设规划,由我市无偿奖励部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奖励标准:省重点项目奖励当年用地需求全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廊坊市重点项目奖励当年用地需求20%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工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

第四条 对新上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对新上投资额1亿元以上,年度内开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鼓励引进知名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示范产业园区,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1、对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超过30家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园区,且上年度线上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认定评级后,依据园区等级,评级后2年内每年按实际租金的30%-50%给予园区运营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园区年累计线上交易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交易额的0.3%给予园区运营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对落户我市的国内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含2000万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年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自主开展人才培训。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针对入驻企业开展的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训,年培训人数达到200人次以上,经审核后,按照5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对新建的与我市主导产业相关联的战略新兴产业类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财政给予资金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的60%。同时由相关主管部门积极申报上级专项补贴资金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积极引导传统农业产业向现代设施农业转化。对新建的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会展农业、高端设施农业等新兴业态配套的研发、检验、检测项目,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本级财政年度贡献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三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八条 设立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实行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对引荐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按照引进项目12个月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 市政配套保障。给排水、电力、市政道路、通讯、天然气、热力等基础设施配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到项目用地红线。

第十条 建立重点招商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度。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内资招商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要建立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实行保姆式服务,推行项目入驻投资者不与审批部门见面,不与群众见面的两不见面模式,全程代办各项开工手续,强力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容缺审批。市行政审批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视情况设立专门的投资服务窗口,主动跟踪省、市重点项目单位,按照特事特办、能快则快的原则,加速办理相关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投资项目加速落地。

第十二条 对落地项目实行重点保护

1.项目确定选址后,要及时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之前需告知项目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项目建成后,严控各职能部门随意检查,对入企检查参观实行报备审批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2月会计年度结束开始组织申报。项目竣工后,符合享受本政策项目的基本要求的投资者或受奖励者方可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交落实、兑现优惠政策的申请,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相关奖励在市政府确认申报项目确实达到享受本政策的相关要求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对新上项目,在行业准入、项目选址、用地规划、投资强度、环境影响、能源消耗、社会效益等诸多方面进行严格判断,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在项目正式投产后,对未兑现合同承诺相关内容的,将取消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奖励累计总体不超过当年企业市本级财政贡献。

第十六条 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在入驻协议中明确,承诺入驻后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将企业工商、税务注册住所迁离本市,不得将主要业务范围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本市,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否则应全额退回所得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或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投资奖励、用地保障、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政府招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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