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产业扶持办法

来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31 11:10:01 阅读量: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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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社会有效投入,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宜府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在长阳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至少10年不变更注册、登记、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矿山资源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对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亩均效益给予产业扶持。具体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乙方项目亩均税收达到10万、15万、20万、30万时(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数据为准),甲方分别比照乙方土地价格超过8万/亩、6万/亩、4万/亩、2万/亩以上部分为标准(不含契税和印花税),等额安排产业扶持资金。当乙方项目亩均税收达到40万及以上时,甲方比照乙方土地价格全额予以产业扶持。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在协议期五年内,在达到相应亩均效益年度,兑付相应标准差额。

第四条财力贡献扶持。对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200万元的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100万元的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前3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相当于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对新引进非供地类其他产业项目,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不高于80%给予产业扶持,扶持时间为三年。

第五条总部经济扶持。县外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长阳,且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自实现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县外进出口代理企业将企业注册地迁入长阳,且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自实现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该项扶持自签约之日起五个年度内有效,第六年起不再扶持。

第六条县内飞地经济扶持。按照全县招商引资“一盘棋”的思想,鼓励乡镇积极引进工业项目进园区。园区配套、征迁经费等由县级财政统一保障;项目落地服务协调由引进方和落地方共同承担;项目建设中的相关税费,按属地原则由落地方就地征管;项目建设投产后,自项目产生税收之日起,企业享受完产业扶持政策后,地方级(乡镇)税收留成部分前5年由引进方和落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由引进方和落地方按7:3的比例分享。

第七条科技创新扶持。对新建重点产业研发中心,按实际研发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贴;研发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经费的20%给予补助;产业链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按实际技改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贴;命名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贯标)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认定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认定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车间)的企业,按企业智能化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新申报、重新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认定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申报新认定规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3年给予扶持;新引进建设期间的重点产业链项目,按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

第八条金融上市支持

1.享受IPO上市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符合长阳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上市,通过IPO上市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加快我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给予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对注册在我县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3.设立政府风险补偿金。政府加大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风险补偿金,搭建金融服务企业新平台,支持新建重点项目落地以及重点企业、重点产业的发展和改造升级。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扶持。对新引进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总部,从企业实现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年度起,5年内按相当于其高层次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实缴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一事一议扶持。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2亿元的产业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或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行业前50强的优质制造业项目,或新引进的重大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本地企业新建项目达到上述政策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外资项目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享受本办法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在10年内变更注册、登记、纳税地址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全额追偿已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文化旅游及其他产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待专项扶持办法出台以后按新的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产业扶持办法》(长政办发〔2018〕8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施行期间,奖补政策兑现实行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一票否决”。如遇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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