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招大引强,促进开放发展,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力度,着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2〕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资项目落户奖励
(一)奖励内容
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进行奖励,注册资本单一年度实到外资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项目(含增资、并购),每3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单一年度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每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
(二)实到外资认定
以现金(现汇)和境外实物形式到资的注册资金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包括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实物资产按海关申报单上注明的物值或专业机构出具的作价依据折算。实到外资分年度统计,到资日期跨年度的不予累计,单一年度实缴注册资金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新设项目登记日期、增资(并购)项目变更日期应在2022年1 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生。
(三)资金拨付
1.对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增资、并购项目,在实到外资认定日期的次年按照标准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2.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到位资金须用于项目投资,若未进行项目投资,经评估核实后,其享受的奖励资金应予以全额追回。
(四)申报资料
1.《2022年外资项目落户项目奖励申报表》,申报表由外资企业、项目落地方盖章。
2.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验资报告原件或提交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或FDI入账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购合同协议书(并购项目提供)、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和有关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董事会决议、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或完税证明(利润再投资项目提供)。
二、招商引荐奖励
(一)奖励对象
向我市提供有效招商项目线索、协助我市与外来投资商取得直接联系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个人、单位和招商团队(除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外) (以下简称引荐者)。单个项目对引荐者和招商团队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奖励内容
1.内资引荐奖励
新引进且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内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仅指宁波市外资金)的3‰给予奖励,其中优质项目按6‰给予奖励。
2.外资引荐奖励 新引进且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以外汇到账时的汇率折算)的7‰给予奖励,其中优质项目按10‰给予奖励。 (三)其他要求
1.招商引荐奖励在项目资金到位时奖励50%,项目投产后再兑现50%,实到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部分的应计入该公司会计账户的资本公积科目。引荐奖励兑现期限从项目注册之日起两年(24个月)内有效。
2.对当年投产的项目在上述两年内继续跨年度到位资金的,原则上对后续到位资金不再予以奖励,但下列情况可以予以奖励: (1)当年投产的项目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在两年内继续到位的;其两年内到位的资金符合本细则其他相关规定。 (2)当年投产的项目经落地方提供资料确认属于先租用场地落地投产,后拍地建设的;其两年内到位的资金符合本细则其他相关规定。
3.对引荐落户的项目,奖励金额由项目引荐人和招商团队各享受50%。项目引荐人必须经项目落地方、新注册企业双方确认,引荐项目信息应及时报市商务局备案,并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对“以企引企”项目,奖励金额由引荐企业全额享受。
(四)申报资料
1.《2022年招商引资引荐奖励申报表》,申报表由新注册企业、项目落地方盖章。
2.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由项目落地方、新注册企业双方共同出具的引荐人证明函,由项目落地方出具的招商团队名单;“以企引企”项目提供引荐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外资项目提供)。
4.市外投资方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资项目提供)。
5.实际到位资金提供资金的到账凭证(银行水单等)、资产负债表(企业加盖公章)。
6.投产项目提供企业加盖公章的销售发票复印件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招商项目信息奖励
(一)奖励标准
对符合慈溪市产业指导目录和意向落地方相关要求,经市商务局备案,且投资方与落地方开展二次以上面对面的接洽、谈判,并确定投资额度、项目选址、用地面积等实质性数据的有效项目信息(已到位资金的项目除外),每条奖励200-1000元。
(二)申报资料
1.《2022年招商项目信息奖励申请表》,申请表由申报人本人签字,项目意向落地方盖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方案,有明确的投资项目、投资方、拟投资额、项目选址、用地面积、预计产能等项目基本要素。
4.双方接洽活动二次以上会议纪要及接洽活动照片等。
四、“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
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由市商务局评选出“优秀慈商联络站”不超过5家,并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五、专项资金奖励
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对市国际商务促进中心市场化招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照《慈溪市国际商务促进中心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慈国促〔2020〕6号)执行。
六、招商中介奖励
委托招商中介、招商顾问、招商雇员等中介组织及个人为我市开展招商活动,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此项奖励不得与招商引资奖重复)。
七、“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另行商定。
八、相关说明
(一)项目引荐人、项目信息提供人员超过两名(含)以上的,奖励分配比例须在申报表上具体说明。
(二)项目信息的所属产业和类别划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政策兑现以当年度预算的资金安排额度1000万元为限,具体预算安排核定如下:外资项目落户奖励、内外资引荐奖励、招商中介奖励920万元,招商项目信息奖励20万元,“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1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50万元。若奖励资金超过预算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在本市新成立的类金融项目按其在本市实际投资使用的金额给予奖励。
(五)个人奖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