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和扶持政策(试行)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23 12:10:10 阅读量: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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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吉木萨尔县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动能转换、新兴产业培育,通过创新投融资政策、优化投融资环境,助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快吉木萨尔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吉木萨尔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设立吉木萨尔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本政策涉及的补贴、奖励及扶持资金均纳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区、州重点扶持、鼓励发展产业以及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能源消耗等要求,财务核算符合《公司法》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 吉木萨尔县鼓励和重点发展的产业类项目:油气及现代化工、高端装备制造、精密铸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绿色建材、文化旅游、康养、现代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畜牧养殖等产业项目以及其他填补我县空白、市场前景好、就业带动强的产业。

第五条 投资规模或投资强度达到以下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及5000万元以上的畜牧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的油气及现代化工、装备制造、精密铸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产业项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土地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规定我县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最低价执行,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剩余土地出让价款一年内一次性缴清。

(二)厂房扶持政策

对企业自建或购置厂房且设备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8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一般不超过800万元;对厂房租赁的企业,设备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租赁费用3免3减半(前三年免租金、后三年租金减半);设备投资2000万—3000万元的,租赁费用2免2减半。企业租赁期满、意向购置标准厂房的,可按建安成本优惠购售。

(三)企业“小升规”扶持政策

新落地和现有建成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当年实现升规纳统的,给予每个企业一次奖励20万元。对于已享受奖励的企业出现退库后又升归的,不予发放。

(四)用工扶持政策

1.对企业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2.鼓励企业引进博士、正高级技术职称等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并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合同总价款的25%给予购房者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5年内不得交易。落户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交通运输补贴政策

1.对于新落户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奖励;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奖励;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享受《吉木萨尔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第六条所列优惠政策。

2.对转移搬迁符合吉木萨尔县产业需求的企业,生产设备(生产日期在2019年以后的)运至吉木萨尔县给予运费补贴,按照搬迁生产设备运输发票,给予25%的运费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项目引进扶持政策

1.对社会组织、商会、企业或自然人(不含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成功引进项目的,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兑现时间为项目完成总投资计划50%后,由引进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核实,投资强度、建设进度符合合同约定即兑现50%的奖励,全部完工后兑现剩余50%的奖励,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主体认可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实际作用,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2.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七条 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1.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

对新引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建设特色种植基地(白皮大蒜、红花、马铃薯、黑加仑等)的在享受工业企业补贴的同时,于引进落地第一年给予种植基地建设一次性补贴,其中:集中连片种植5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00元补贴,10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200元补贴,2000亩以上的给予300元补贴,国内知名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

对投资0.3亿元(含)以上,且80%投资用于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田园综合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投资0.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本条享受政策可与区、州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3.支持特色经济作物大棚种植

对使用50座以上(含50座)闲置大棚集中种植特色经济作物的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科研单位,享受如下补助:

实际使用50座以上、100座以下且承包5年及以上的,按照每座大棚1万元的标准给予设备购置及改造费用补贴;对实际使用100座以上且承包5年及以上的,按照每座大棚2万元的标准给予设备购置及改造费用补贴。该项补贴在大棚改造及设备购置验收后予以兑现。

4.畜牧业发展支持

(1)结合水资源规划论证报告和实际养殖量对畜禽规模养殖给予足额配水,水价按照农村居民用水价格2.1元/立方米。

(2)设施农用地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企业在缴纳草场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后不再缴纳设施农用地租赁金,持续正常养殖的企业可长期享受该政策,若出现闲置则正常收取设施农用地租赁金。

(3)养殖企业自用饲草料加工、养殖各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电价。

第五章 文化、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1.旅游业态品牌创建奖励

(1)对于当年新评定为5S、4S、3S级滑雪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2)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昌吉州夜间经济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2.旅游业态品牌新建奖励

(1)对新建房车、自驾车营地且投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扶持资金;

(2)对新入驻的连锁酒店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

(3)对新建高端民宿且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

(4)对新建或新入驻的乡村野奢酒店且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扶持资金;

(5)对新建的研学旅游基地且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与40万元扶持资金。

(6)鼓励建设商业综合体,对满足商场、超市、休闲、娱乐、餐饮等功能,新建成运营面积在1500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扶持资金,按照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常营业后兑现70%,运营满一年,兑现30%。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1.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行业全国10强企业、民企500强企业投资的;

2.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

3.年缴纳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

4.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重组企业的和盘活困难企业、问题项目的;

5.对填补吉木萨尔县产业空白或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实现产业提质升级的企业。

第十条 对于不适应本办法的重大、重点项目,均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本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1日前向吉木萨尔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吉木萨尔县财经委员会审核,并报请县委常委会审议后按程序兑现。

第十二条 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指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洽谈,对已签约落地的项目,成立服务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设定专人(AB岗),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本部门办理手续期间全程领办。跟踪服务部门围绕项目的所有前期手续全程帮办、代办、协办。

第十三条 在吉木萨尔县境内依法依规投资的项目,建设开发的外围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负责,企业内部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进行出售的(含抵顶工程款、实现抵押权、依法院判决等变相出售),按出售比例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奖励、补助。企业隐瞒真实情况,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享受本政策的,将责令退还全部扶持资金,并按当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吉木萨尔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期满评估后进行调整完善。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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