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强经开区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打造生物医药科技园产业集聚平台,依据《宿州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宿州经开区生物医药产业政策(试行)》,结合其他地市相关政策,根据经开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 扶持对象
本政策主要支持通过招商引资来经开区投资并入驻生物医药科技园的从事制剂、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健康检测、体外诊断试剂(IVD)、康复器具、医美产品、生物医学材料等大健康产业。
二、准入条件
1、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省、市及经开区产业政策,符合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
2、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工艺技术较为先进。
3、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三、厂房及公共办公等配套用房租赁
(一)租赁价格
1、GMP标准化厂房、加速器租赁价格
第一层租金12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10元/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8元/平方米/月,第四层租金6元/平方米/月。若企业整体租赁,租金为9元/平方米/月。
2、孵化器、公共办公用房等配套用房价格
8元/平方米/月。
注:以上均为建筑面积,租金每三年每平方米按5%递增。如新区建投集团公司收取的厂房价格高于以上价格,由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补贴给新区建投集团公司。
(二)企业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区投资协议后,再与新区建投集团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并缴纳租赁保证金(相当于三个月的厂房及办公等配套用房租金),保证金待退租后扣除应承担的维修等费用后余额退还。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企业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差额部分由企业自行补齐。
(三)厂房年度租金原则上每半年缴纳一次,企业应在签订租赁协议后十日内缴纳前六个月的租金,六个月期满后十日内交清后六个月租金。租赁协议由企业和新区建投集团公司约定。
四、优惠政策
(一)房租补贴
企业自租赁标准化厂房之日起,厂房租金原则上以“先缴后奖”的方式予以扶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清上年度租金后予以兑现相关扶持政策,前五年零三个月具体扶持政策按以下标准执行:
1、设备安装及装修过渡期租金补贴:企业入驻生物医药科技园,签订租赁协议后,享受三个月设备安装及装修过渡期租金全额补贴。
2、自三个月设备安装及装修过渡期满后,前两周年给予房租100%补贴,第三至第五周年给予房租50%补贴。一周年后开始对约定的经济发展贡献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下同)任务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对房租先缴后奖。
(二)装修补贴
依据企业提交的装修方案给予宿州项目公司装修审计金额的50%补贴(包括洁净车间、办公室及展厅装修),装修补贴按照进度节点支付给企业。
(三)设备补贴
企业采购用于生产的新设备经认定后,按照采购设备增值税发票总额的10%给予补贴;对投资强度大、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投产一年内达规后再奖励1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产业扶持政策
如企业完成当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任务,则投产后前两年给予100%等额补贴,第三至第五年按50%等额补贴,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拨付方式及时间:企业在满周年次月起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经开区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予以拨付。
(五)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补贴
根据企业方高层管理人员对经开区的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100%等额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名)。
以上扶持方式自乙方正式运营之日起算,扶持期限为5年,每周年兑现一次。拨付方式及时间:企业在满周年次月起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经开区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予以拨付。
(六)基金支持
成立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重点支持入驻生物医药科技园产业化的项目,引导带动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首期基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
五、厂房管理
(一)厂房租赁、管理由新区建投集团公司负责,并配合运营方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水、电表由新区建投集团公司按企业要求进行分装,水、电费用由入驻企业向供水、供电主管部门直接缴纳。
(三)生物医药科技园厂房区域内,由新区建投集团公司通过竞争程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区域安全、卫生、绿化等管理,入驻企业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四)若企业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企业连续两年未实现约定年经济发展贡献度,经开区管委会可协调新区建投集团公司收回企业租赁的厂房、公共办公用房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六、附则
(一)本政策仅适用入驻宿州生物医药科技园的企业。
(二)本政策与经开区其他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由宿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政策作为项目投资参考政策,为框架性设计,不是具体的合同条款。在具体的项目协商中,可根据项目质量,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研究确定是否给予扶持政策,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度大、环保节能优质项目,可加大扶持力度;如给予扶持政策,以上所列条款可单独或组合实施,具体企业扶持政策需待双方洽谈后,协商确定。
(四)本政策如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冲突的,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动态调整。
来源: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