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县域产业发展,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助推永泰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一、适用对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我县新注册或首次引进符合招商引资的企业(建筑业企业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二、经营贡献奖励扶持标准
新注册引进的企业在我县地方贡献部分作为奖励扶持计算基数,按照会计年度(下同)经济贡献总额分段累计扶持,具体如下: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50%予以扶持;
(二)500万元以上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55%予以扶持;
(三)1000万元以上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60%予以扶持;
(四)2000万元以上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70%予以扶持;
(五)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80%予以扶持。
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专题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按县政府研究通过的奖励扶持标准执行。
三、兑现程序
经营贡献奖励按年度予以兑现,符合扶持奖励条件企业在引资单位的配合下于次年3月1日前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基本户、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申请、招商企业确认单、经办人身份证、承诺书各2份),县主管部门提请县财政局出具地方经济贡献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安排扶持奖励资金下达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负责支付兑现给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法追回所有奖励扶持资金以及相应期间利息,并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经营贡献奖励额度需达到5万元(含)以上方可享受扶持奖励资格。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樟政办〔2021〕31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前已享受原扶持办法且在五年奖励扶持期内的招商企业,剩余年限的奖励扶持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县招商办会同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