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招商引资工作规程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17 11:10:24 阅读量: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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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更多质量高、效益好的投资项目,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由政府主导引进落户,且需要使用我区范围内的政府储备用地、区属国有企业土地,以及广州南站、广州大学城等片区的市政府储备用地的政府资源的招商项目(含我区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基金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三条 落户的招商项目应为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并符合我区节能减排相关要求。鼓励引进符合我区发展定位和产业导向、且遵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

第四条 招商项目通过公开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区政府储备用地、区属国有企业土地,以及广州南站、广州大学城等片区的市政府储备用地的,优先考虑同意对落户后的投资、纳税强度和产业发展目标作出如下承诺的项目方: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自交地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工业用地不低于670万元/亩(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现代服务业用地不低于600万元/亩。同时,工业用地、现代服务业用地均应不低于项目引进时《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对相应产业类别的要求。

(二)建设达产年限:用地面积100亩以下的,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动工后2年内竣工,竣工后半年内投产,投产后1年内达产。用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动工后3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投产,投产后1年内达产。

(三)年纳税强度(不包括政策性退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项目达产后,一般工业用地不低于70万元/亩(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四)除前款规定外,对其他有明显行业前瞻性、市场份额较大,或有自主知识产权、“高精尖”的项目方,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可认定为确需给予重点引进的项目。

第五条 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一)项目接洽。项目引进单位与项目方初步对接,了解项目投资意向。项目引进单位可向项目方提供我区基本情况介绍、产业政策、初步推荐选址情况等。

(二)实地考察。项目引进单位视具体情况对项目方或同类型项目进行实地调研考察,收集有关资料及项目情况。

(三)明确意向。项目方向项目引进单位提交投资意向书或投资承诺函,或双方签订合作意向书,明确项目初步合作意向。项目引进单位指导意向投资者按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资金来源相关材料。

(四)分析评审。项目引进单位组织对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研究分析,对符合本工作规程有关标准的项目,编写项目分析报告提请区政府审定。对未达到本工作规程有关标准的“四新企业”(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潜力较大或对于我区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牵头组织经济、科技、环保、卫生等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行业带动性、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或风险评估分析,评审通过后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五)签订协议。用地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引进后,须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区科工商信局签订《番禺区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六)落户服务。在项目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落地所属镇(街)积极做好办理用地、建设报批等服务。

(七)后续管理。区科工商信局牵头监督用地项目履约情况,各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配合。对未达到承诺或约定条件的项目,督促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履行承诺或约定。

第六条 经区政府同意引进的招商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公开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区政府储备用地、区属国有企业土地、市属平台土地的使用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设备购买发票为准。产值或营业收入指标以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纳税额以税务部门核查的结果为准。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招商引资工作规程的通知》(番府规〔2020〕2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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