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招商引资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赣州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赣州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成功引荐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正式投产运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认定条件
(一)工业项目
1.引进项目符合赣州经开区“2+N”产业发展规划,并与赣州经开区管委会(含赣州综保区管委会,下同)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2.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
3.引进项目已在赣州经开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外资项目需开设外资资本金账户;
4.引进项目按《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实现开工建设(租厂房项目实现厂房装修)、实现进资、竣工投产、达产达标等。
(二)外资外贸非工业项目
1.与赣州经开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2.引进外资项目现汇进资3000万美元(含)或外贸项目进出口3亿美元(含)以上;
3.引进外资项目已在赣州经开区范围内办理外资项目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外资资本金账户开设;
4.引进项目按《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实现进资、进出口等约定。
三、奖励标准
(一)工业项目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或1000万美元,含)至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下的,奖金基数为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或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照0.3‰比例计奖;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或3000万美元,含)至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奖金基数为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或3000万美元)的部分按照0.3‰比例计奖;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或5000万美元,含)至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下的,奖金基数为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或5000万美元)的部分按照0.3‰比例计奖;
4.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或1亿美元,含)至50亿元(或5亿美元)以下项目的,奖金基数为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或1亿美元)的部分按照0.3‰比例计奖,奖金150万元封顶;
5.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含)(或5亿美元,含)以上项目的,奖金基数为1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亿元(或5亿美元)的部分按照0.3‰比例计奖,奖金300万元封顶。
(二)外资外贸非工业项目
1.引进的外资项目按项目注册首年实现现汇进资每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引进的外贸供应链、物流项目根据赣州海关认定情况,按项目注册首年实现进出口总额3亿美元(含)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进出口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再奖励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采取委托招商形式引进的项目,项目信息提供人在享受《委托招商协议》约定的工作经费基础上,如《委托招商协议》已约定信息奖励标准的,按协议执行;如未约定信息奖励标准的,引进的项目按本文件规定享受信息奖励。
四、奖励兑现
(一)项目签约后,引进企业在履行《项目投资合同》前提下,按项目建设进度实现奖励兑现:
1.购地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或租赁厂房项目完成厂房装修的,兑现奖励金额的10%;
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且实现竣工投产,再兑现奖励金额的40%;
3.合同约定时间内实现达产达标后,兑现剩余的50%奖励金额。
(二)分期建设项目按一期项目标准奖励。
(三)外资外贸非工业项目在履行《项目投资合同》前提下,按注册首年实现的现汇进资额、进出口总额分别进行兑现。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财政政策奖补资金、产业基金中国有公司出资部分。
五、申报程序
(一)信息备案。项目签约后一个月内,由项目引进单位向区招商局提供《赣州经开区项目信息提供人信息表》进行备案。
(二)资料提交。引进项目达到相应奖励标准,项目信息提供人需在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前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至区招商局。
(三)部门审核。区招商局牵头,组织区企工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工发集团等部门成立招商引资信息奖励审查委员会,于每年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对引进项目进行初审(区企工局负责对项目开工、投产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区招商局负责对外资项目的现汇进资进行核实,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享受情况进行核实,区税务局负责对项目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的注册情况进行核实,区工发集团对项目的产业基金扶持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后,区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如遇项目特殊情况,可增加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实、审核。
(四)信息公示。区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将项目信息提供人、项目情况、奖励标准及奖励金额等信息在区政务公开网公示不少于7日。
(五)会议审定。拟给予奖励的信息提供人及奖励金额,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赣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六)资金拨付。区招商局牵头审核拨付,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七)招商引资信息奖励所需资金单独列支区财政预算。
六、其他说明
(一)对引进重大数字经济等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兑现项目信息奖。
(二)项目信息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三)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信息奖励的,奖励资金依法予以追回。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的组织、机构或个人,项目投资方股东和关联方,增资扩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赣州经开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奖励办法》(赣经开办字〔2017〕128号)同时废止。
来源: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