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15 12:10:55 阅读量: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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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鼓励总部企业、金融类企业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央企总部;2.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民企前50强企业总部;3.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百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总部,在我市注册、纳税、独立核算,并根据纳税贡献程度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1亿元,央企总部来我市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央企需要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央企和世界500强在我市设立二级公司总部并在我市纳税,根据纳税贡献程度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设立三级公司总部并在我市纳税,根据纳税贡献程度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基金公司等法人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屋成本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奖补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第二条  扩大引进境外投资。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项目除外,且企业5年内不减资、不迁出),年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此条奖励与本文第一条不重复实施)

对外商在我市设立或参与设立的经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由市财政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助。

第三条  提高项目用地保障。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四条  强化重点投资项目。对来我市投资市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产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投资强度在每亩3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的,可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投总额(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的5%—10%给予补助(产业链龙头项目按10%、配套项目按5%),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企业上规入库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1.5%、2%、3%的补贴。以上补贴市级财政负担50%。

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扶持政策,自供地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且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税金5亿元以上的项目,承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协议可约定地方政府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的产业扶持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拨付方式及时间协商约定。

第五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2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

第六条  加大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市金控公司等市属国企要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招商项目,原则上对单个企业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对外地产业基金公司在我市注册并股权投资我市招商项目的,市财政给予投资额度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其高管员工和合伙人参照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和合伙人个人分红所缴纳的所得税额的30%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七条  引进工业设计企业。支持来我市建立工业设计机构,对复核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市级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奖励20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其工业设计服务,按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工业设计成果转化,按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奖赛,对获奖企业按省奖励资金的50%匹配奖补资金。

第八条  激活创新创业活力。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或转化成果的,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支持资金。(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第二条执行)

第九条  拓展引荐项目渠道。非公职人员引荐项目按四类进行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投资按照1亿元(含)以上—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2‰、2.5‰的奖励;新引进外资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重要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新引进投资总额50亿元以上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我市形成新的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或属于我市主导产业产业链关键核心项目;属于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享受我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符合上述标准且超出现行优惠政策,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集体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并给予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税收奖励、设备补贴、租金补贴、装修补贴、融资担保、项目借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项目推进需要临时召集召开。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一事一议”政策自行制定标准实施。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沧州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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