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浠水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浠水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11 11:40:19 阅读量: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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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浠水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浠水县门户网站(http://www.xishui.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8月9日—8月19日(时间不得少于10日)

通讯地址: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学堂路140号4楼404

邮 编:438200

电 话:0713-4299118

电子邮箱:369394920@qq.com

全文如下:

浠水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发挥招商引资新优势,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浠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浠水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招商引资考核系统确认的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支持或补助资金,与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贡献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投资进度等规定。

(二)参照“标准地”出让政策,签订合同和承诺书,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或承诺,将退还已兑现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二章 项目扶持措施

第五条 工业项目支持

政策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10个年度内有效。

(一)项目用地支持。在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以租赁厂房形式落户。新引进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工业类项目可落户标准地。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达到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平税收强度标准的新征用地工业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配套设施及机器设备等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按照第三方核定数据为准)的2%-5%给予奖励。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含)-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2亿(含)-5亿元的,按3%给予奖励;5亿元(含)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项目经双方选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数额,在统计库中已投产且亩平投资强度达到标准并开始纳税时奖励80%,进规达效(达效是指亩平税收强度经税务部门核定达到标准)后奖励20%。奖励资金超过土地出让金部分另行约定。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平税收强度标准: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每亩投资强度200万元(含)以上,每亩年“两税”贡献10万(含)以上(经济开发区、散花示范区标准地每亩年“两税”贡献15万元及以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每亩投资强度150万元(含)以上,每亩年“两税”贡献6万(含)以上。

(三)集约用地奖励。新建工业项目规划建设容积率达到1.5(含)至2.0的,按容积率超过1.5的部分对应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10元/平方米;容积率达到2.0(含)以上的,按容积率超过1.5的部分对应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四)税收贡献奖励。新征用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进规,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每亩年“两税”实缴不低于亩平税收强度标准时,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奖励。

新征用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足1亿元的,在项目建成投产进规,达到每亩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每亩10万元的税收强度(若项目落户标准地,则需达到每亩15万元的税收强度)时,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75%给予奖励。

税收贡献奖励期间,若项目有年度未达到缴税目标的,则当年度不予奖励,逾期亦不给予奖励。

(五)建设进度奖励。对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土地摘牌之日起12个月内投产且经第三方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数额及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到位资金总额的2‰给予建设进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腾笼换鸟”项目。对租赁厂房落户的工业招商项目,若项目自签约之日起2个月内动工建设,6个月内建成投产(建成投产的标准是:设备全部安装调试成功并投产经营),在通过消防设施安全验收后,可享受厂房租金补贴或税收贡献奖励。

厂房租金补贴:项目自引进后1个年度内进规(若当年度不满12个月可从下一年度算起),年实缴“两税”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生产性用房年实缴“两税”达到200元/㎡(含)以上的,给予3年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生产性用房6元/㎡/月、5元/㎡/月、4元/㎡/月;自引进后1个年度内进规,年实缴“两税”总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年实缴“两税”达到240元(含)以上的,给予3年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生产性用房不超过8元/㎡/月。

税收贡献奖励:项目自引进之后1个年度内进规(若当年度不满12个月可从下一年度算起),年实缴“两税”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生产性用房年实缴“两税”达到200元/㎡(含)以上的,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每年按75%给予奖励,期间有年度未达到上述缴税目标,则当年度不予奖励,逾期亦不给予奖励。

(七)以上政策扶持办法均须通过县级环保验收达标后执行。

第六条 外资项目支持

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属世界500强工业企业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另行奖励100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总部经济项目支持

对年实缴“两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财政和招商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企业新增“两税”超1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文旅康养项目支持

包含商品住宅项目的文旅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只享受招商引资服务。

不含商品住宅项目的文旅项目,其自持部分(不含政府投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平整等涉及土地的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经合法审计达到3亿元(含)以上时,可参照《浠水县招商引资文化和旅游项目优惠和奖励办法》(浠政办发〔2021〕13号文件),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专题会确定扶持办法。

第九条 “一事一议”项目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及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大项目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章 招商激励奖励

第十条 对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个人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经第三方核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数额及以上,在统计库中已投产且亩平投资强度达到标准并开始纳税时奖励80%,进规达效后奖励20%。该奖励措施自签约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 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支持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全额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具体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实行绿色通道;其需要接受教育的子女,央企、民营企业全国500强和上市公司在浠水投资额大的项目高管人员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章 优化环境支持

第十四条 浠水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12345”政务服务热线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各类投诉事项,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各项奖补资金,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支持措施,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独角兽、瞪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科技成果转化等企业搬迁或投资的项目有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浠水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浠水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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