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工业发展,根据省、市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崇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购买土地投资创办工业生产项目,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入园条件及用地成本
1.凡进入开发区并在崇阳县注册成为法人企业的工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保要求。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在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3.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250万元/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建设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4.开发区为工业投资项目土地提供“八通(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讯、宽带、有线电视)”,国土部门按“招拍挂”程序办理出让手续,挂牌价格为该宗地的评估地价。土地平整由开发区统筹实施,项目投资方按3万元/亩承担平整费用。
二、基础设施投资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所缴土地出让金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基础设施补助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所缴土地出让金的30%。
四、重资产建设支持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成熟产品生产项目,县政府投资平台可代建项目所需厂房及厂区内基础设施,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按建造或采购成本价分期回购。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个亿以上的(含本数)且亩产税收达50万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成熟产品生产项目,给予投资方配套投资额15%-20%的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
五、产业发展基金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含本数)以上、承诺年纳税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成熟产品生产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可给予一定额度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使用成本为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六、物流成本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含本数)以上、年实缴税收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生产企业,可给予物流运输成本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补贴年限自投产之年计起连续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当年税收没有达到要求不予计补。
七、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县设立的外资工业生产企业,在享受内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实行投资奖励。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八、税收贡献奖励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三年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
九、并购重组支持
并购重组我县经济开发区陷入困境的停产企业,在完成并购且重新生产后给予税收奖励支持,前三年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十、优化行政服务
1.工业企业缴纳行政规费,按规定可减免的,一律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2.中介机构服务由企业自主选择购买,任何行政部门不得指定、引导性介绍、干扰企业选择中介机构。
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全程提供协调服务。
4.县劳动力市场免费提供招工中介服务,县职业教育中心免费为企业提供定向招生、联合办班、输送专业技术人才服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崇政发〔2019〕5号文件有效期自本文件发布之日止。
本文件由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崇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