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第一章 用地约定
第二条 在宜黄工业园区购买土地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年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下同)不少于每亩10万元。如租赁标准厂房的,年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每平方米不少于300元。
(二)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300万元,容积率不小于1.0或建设密度≥50%(特殊行业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业用地每亩不低于4.07万元,由县政府挂牌公开出让。(以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我县工业用地基准价为准)
第四条 在规定建设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80%以上的,视为正常履约。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五条 入园项目基础设施奖补政策。
项目建设达到合同约定的固投强度、建筑密度或建筑容积率并正式投产达到规上企业以后,县财政从自有资金中按每亩2万元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项目周年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以后,县财政再从自有资金中奖励企业每亩1万元用于发展生产。
第六条 新建企业必须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特殊行业除外)。对建筑密度达到50%以上、容积率达1.0以上的企业(特殊行业从其规定),标准化多层生产车间(层高不低于3.5米)建成投产后,从第二层(含)以上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从第三层(含)以上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办公用房不在其列)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建筑业增值税申报入库后,按下列规定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一)新入园工业企业三年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按100%比例从自有资金中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二)企业土地成交使用三年后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按50%比例从自有资金中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三)建筑业增值税总量的地方所得部分、企业挂牌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
第八条 凡入园项目达到约定税收时,前三年缴纳的税收(不包含第七条中陈述的三条)超过约定税收以上部分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企业缴纳的税收超过约定税收以上部分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一年内完成投资额度,县财政按其实际投入资金的1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境外资金投入折合成人民币不低于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年内完成投资额度,按上述比例进行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需在项目建设后,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经双方认可后方可执行。旧设备、旧注塑模具等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条 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产业园等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优惠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执行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原办法继续执行。本办法由宜黄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共宜黄县委办公室 宜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