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来源:罗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10 11:10:22 阅读量: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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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发挥招商引资新优势,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罗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罗田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招商引资考核系统确认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支持或补助资金,与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贡献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罗田产业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投资进度等规定。

(二)参照“标准地”出让政策,签订投资协议和承诺书,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建设进度等控制性指标。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或承诺,应退还已兑现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二章 项目扶持办法

第五条 工业项目扶持办法

政策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8年度内有效。

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资源类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保障项目用地。新引进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项目,购买或租赁厂房入驻。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和设备,不含土地;以第三方审计数据为准,下同)的5%给予补助。厂房部分在全部建成封顶和投产后,分别补助80%和20%;设备部分在项目投产和达产后,分别补助80%和20%。

(三)税收贡献奖励。对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县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第六条 资产盘活项目扶持办法

(一)并购收购本县工业企业且金额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在并购收购完成后,按照并购收购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项目达产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新购设备补助6%,新建厂房补助4%;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县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二)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租赁闲置厂房的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的次年起,连续5年按企业当年已实际支付厂房租金(不超过罗田县租赁厂房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 100万元;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3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县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50%奖励。

第七条 现代农业项目扶持办法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给予支持,对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项目连片集中流转土地面积 1000 亩以上、自项目开工入库后连续正常经营5年以上的项目,每亩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对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大学生等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招商引资项目,连片集中流转土地500亩以上、自项目开工入库后连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

第八条 文旅康养项目扶持办法

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新建的文化旅游及大健康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政府投资部分,下同)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4%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本数)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8%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投产、达产后根据已实现的投资额分别结算一次。

(二)落户我县的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企业营业期间“两税”实行先征后奖,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前3年和后3年分别按其缴纳“两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和50%给予奖励。

(三)对新投资开发的景区景点招商引资项目,荣获3A级景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荣获4A级景区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荣获5A级景区称号的,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外资项目扶持办法

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由科经(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招商等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

年度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新落户的境外企业,属世界500强企业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分别另行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总部经济项目扶持办法

对年实缴“两税”总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企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科经(商务)、市场监管、财政和招商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 6个会计年度以企业新增“两税”超500万元的县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楼宇经济项目扶持办法

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年度合计“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往后年度对超过“两税”2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增量税收部分按10%给予奖励。对楼宇中提供税收入驻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建设的总部企业统筹按贡献比例分享。

第十二条 首店项目扶持办法

对经营期满三年的首店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一)支持引进品牌首店。对全国和全省知名连锁企业在我县开设首店的,经评审认定,根据开设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等核定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0%和10%的支持,全国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全省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5万元。

(二)支持本土连锁企业拓展市场。对本土零售类连锁企业在县外开设连锁店且连锁店营业额纳入罗田统计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营业面积5000平米及以上、10000平米以下的,奖励10万元;10000平米及以上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年税收超过2000万元的所有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和现代物流项目;

(四)政府代建厂房招商项目;

(五)僵尸企业和闲置土地处置项目;

(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七)其他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可纳入“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三章 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扶持办法

第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个人所得税年度实际缴纳额县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5年内每年按照全额给予生活补贴,并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单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新引进企业经市场监管、税务登记、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含本数)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不含国家限制发展类等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含)级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章 招商激励奖励

第十五条 对经投资方和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或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工业项目(不含资源类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实际到位资金(按照第三方审计的数据)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兑现30%,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兑现剩余部分,该奖励措施自签约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县直单位、乡镇主动提供有效信息促成项目落地的、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实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第五章 优化环境支持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除外)。

第十八条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第十九条 “12345”政务服务热线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各类投诉事项,并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法违纪问题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补资金的承担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定。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田县鼓励招商和促进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罗政发〔201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罗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罗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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