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招商引资,根据《中共秦皇岛市委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对象指为我市招商项目引进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或投资方主要有功人。引资人包括引资人团队、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二)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 奖励条件
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的产业项目。
(二)在市域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
(三)内资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外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四)引进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金额1亿元及以上,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原矿采掘项目、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去产能类项目和其他非政府鼓励类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七)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项目。对当年外方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总额的3‰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至1.5亿美元部分,按2‰给予奖励;超过1.5亿美元部分,按1‰给予奖励。
(二)内资项目。对已建成投产在我市累计投资1亿元至3亿元的新上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累计投资超过3亿元至10亿元部分,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累计投资超过10亿元部分,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美元兑换人民币以实缴注册资本金到位当日汇率计算。
第四条 奖励实施
招商引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一)奖励申报。
由引资人或投资方主要有功人,在项目建成投产或实缴外方注册资本到位后,到项目所属县区招商主管部门填写《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按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奖励初审。
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投资方主要有功人、引资人及引进内外资项目进行初审,于下年初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引资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方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材料。
2.投资方主要有功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
3.外资项目需提供投资方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等材料。
4.内资项目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材料。
5.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受奖人(团队),如投资者、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三)奖励审定。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外事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招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所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召开联审会议,提出拟奖励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公示。
经市政府批准后,受奖的投资项目、受奖人名单、奖励资金在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奖励兑现。
1.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5:5比例支付奖励资金。
2.奖励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按比例兑现奖励资金,并由各县区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六)奖励管理。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县区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政府奖励资金来源。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同一个项目同时满足市、县区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二)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