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招商引资政策及奖励办法

来源: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04 12:00:49 阅读量: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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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实效,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设立产业帮扶资金,对落户我县企业进行鼓励支持。

一、适用范围

(一)在全县范围内新投资建设的企业。

(二)新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蠡县纳税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二、奖励措施

(一)投资贡献奖励

1.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1亿元的,亩均投资2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奖励1万元/亩。

2.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1亿元~2亿元的,亩均投资2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奖励2万元/亩。

3.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亿元~3亿元的,亩均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奖励4万元/亩。

4.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亿元~5亿元的,亩均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奖励6万元/亩。

5.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5亿元~10亿元的,亩均投资3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奖励8万元/亩。

6.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10亿元以上的企业,实施“一事一议”。

7.鼓励产业链招商进驻蠡县的,亩均投资2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不含土地出让金),参照第一档奖励标准当年一次性奖励1万元/亩。

8.对租赁现有厂房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2亿元、2亿元~3亿元、3亿元~5亿元,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分别奖励15元/㎡、30元/㎡、60元/㎡、90元/㎡、120元/㎡。

(二)税收贡献奖励

注册当年起,根据每年在县内实缴税收总额,分档给予贡献奖励,时限为10年。每一个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的地方税收贡献重新计算,跨年度不累计。

1.年纳税额100万元(含)~200万元,且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150元/㎡)的,每年奖励5万元;

2.年纳税额200万元(含)~300万元,且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150元/㎡)的,每年奖励12万元;

3.年纳税额300万元(含)~500万元,且亩均纳税达到15万元(225元/㎡)的,每年奖励20万元;

4.年纳税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亩均纳税达到15万元(225元/㎡)的,每年给与40万元奖励;

5.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亩均纳税达到20万元(300元/㎡)的,每年奖励100万元;

6.年纳税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亩均纳税达到25万元(375元/㎡)的,每年奖励200万元;

7.年纳税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且亩均纳税达到30万元(450元/㎡)的,每年奖励500万元;

8.年纳税额超1亿元的企业,实施“一事一议”。

(三)个人所得税贡献奖励

对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的企业高管等人才,每年按照对蠡县经济贡献度将县级留成部分的税额全部返还给个人。

(四)创新扶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取得国家特殊荣誉的企业实施“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五)企业上市扶持

1.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技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六)重点项目扶持

对省级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在完成投资并依法纳税后第一年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市级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在完成投资并依法纳税后第一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奖励落实程序

(一)申请。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企业向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享受优惠的方式,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2.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

3.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二)审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由发改局牵头,工信、行政审批、商务、自规、住建、财政、税务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为具体项目审核、把关、认定。审核组于每年3月份集中对上一年度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并在企业提交奖励申请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发放。根据审核结果,经审核通过的,奖励资金将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四、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为项目中介人。中介人由企业方予以确认,中介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对中介人的奖励资金为税后资金。

(二)奖励标准

对引进工业项目,符合亩均投资强度(新占地项目大于25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项目大于3000元/㎡),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分档次奖励。

1.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按照0.5‰的比例进行奖励(2.5万元至5万元);

2.投资1亿元(含)至3亿元的项目,按照1‰的比例进行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3.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1.5‰的比例进行奖励;

4.对产业链招商的中介人,项目投资强度大于250万元/亩(含)以上,且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不含土地出让金),按照1.5‰的比例进行奖励。

5.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实施“一事一议”。

(三)奖励程序

奖励资金实行实时申报、实时兑现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三个月内,由中介人提出奖励申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核发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五、附则

1.奖励企业资金的30%-50%需用于奖励进驻企业团队和个人。

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回全部奖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本“办法”实行后,已经签订协议的项目,按照原协议执行。

4.本“办法”出台后,以本“办法”为准,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废止。

5.本“办法”由蠡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有效期从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来源: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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