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强化引导,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本规定涉及的投资总额不含商业配套,不含住宅类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商业配套,不含住宅类房地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项目指:
(一)县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围绕食品深加工、家电电子、汽车零部件等产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二)县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围绕电子信息(光电显示)、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三)其他园区。围绕各地主导产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四)入园企业标准。
1.工业项目:落户省级园区的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2.8万元/亩。城关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2万元,原则上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1;杭埠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原则上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3;落户省级以下园区的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为8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原则上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
2.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原则上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土地投资强度与亩均税收根据协议另行约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包含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项目。
1.现代物流项目—新引进固定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城乡快递、工业品配套服务、冷链仓储、电商等功能的物流项目。
2.总部经济项目—新引进在我县注册、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房地产企业、县内生产性企业除外)。
3.平台经济项目—新引进在我县注册、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4.电子商务项目—新引进世界100强或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项目。
5.科技服务项目—新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端健康养老、大型商业、文体、旅游、酒店等项目。
1.高端或规模养老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的综合性养老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或新建300张床位以上;单个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
2.大型商业项目—新引进整体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
3.文体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景观园区)等项目。
4.旅游项目—万佛湖景区投资5亿元以上、其它区域投资5000万元以上,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项目。
5.酒店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的大型酒店综合体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农业项目是:
(一)新引进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林木花卉、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项目。
(二)新引进农业企业在舒城设立的公司总部、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投资奖励。
(一)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且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园供地项目,当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下同),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二)新建旅游项目、五星级酒店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三)新引进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农业头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设备总额的4%给予补助。
(六)新引进现代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可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七条 贡献奖励。
(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新征地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单个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工业项目,以技改完成后上一年度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增量部分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并购重组工业企业,比照新引进工业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土地、房屋产权交易过程中足额缴纳的契税金额10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根据协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给企业;第6年起,每年以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增量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四)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经济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依据协议约定给予奖补。
(五)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六)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七)物流成本补贴。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八)贡献奖励实行事后奖补。
第八条 产业基金支持。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县产业投资公司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不超过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支持。
经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同意,标准化厂房可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划分的能独立使用的房屋作为基本单元(幢、层、套、间等)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不动产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可租赁或出售。为园区配套的综合服务区不得分割,可以整体出售。未经所在地乡镇、园区同意,租赁企业不得私自转租。
(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享受“前两年租金按照10元/平方米/月补助,后三年租金按照3元/平方米/月补助”政策,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后纳规且纳税达到150元/每平米/每年以上(含150元)予以兑现优惠政策(租金先交后奖)。同时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进行奖励。
(二)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首次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5年内不得出租、不得改变用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享受贡献奖励。
(三)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享受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同等政策。
(四)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新建标准化厂房,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2,经依法审批、园区审核后方可建设。入驻工业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条款(一)(二)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多层生产性厂房支持政策。
鼓励新建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经审核,对超过本文件规定的容积率最低标准且投入使用的部分,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第十一条 扶优壮强奖励。
支持家电电子行业发展: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家电电子生产、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100万、150万。
支持食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食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支持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200万、500 万。
以上奖励均给予企业管理团队,由地方财政奖励到公司账户,由公司派发给企业管理团队。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享受的扶持奖励政策,由县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定。
第十三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特定待遇。
(一)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奖的、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
2.博士学历或正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3.年薪30万元以上人员。
(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以下特定待遇:
1.对于县内工业企业急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对于企业从县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次2万元补助。
2.县政府为高层次科技人才提供2年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3.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子女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有学位的前提下优先安排。
4.足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县内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县内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县内工作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
该条款与省、市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在我县上市挂牌的企业享受的扶持奖励政策,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定。
第三章 政策审定
第十五条 新引进本规定未涉及的高新企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成长性好的项目或新型业态等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新签约项目,不溯及既往。
本规定自立项(2021年10月1日)至印发期间的新签约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奖补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补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