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2-08-02 12:00:15 阅读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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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湖北省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经济外向度,助力武汉打造“国际交往中心”,结合我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落户奖励

(一)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达到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按照2%、4%、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

(二)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可按照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我区实际投资的外资部分,可按照3%给予奖励,单个分支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条 总部奖励

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对于影响力大、规模大的总部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的奖励支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第四条 场地支持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新租用自用厂房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或国际社会组织在我区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办事)机构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的50%给予补贴,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五条 高管与员工奖励

(一)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资企业新聘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我区首次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按照人民币300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人数不超过500人次。

(二)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商投资企业高端人才租赁住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不含水电、物业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人。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总人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人/年。

第六条 研发奖励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开展研发工作,根据其年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奖励支持,年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 贷款贴息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自用贷款的,连续3年按照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八条 发展贡献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人民币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人民币5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

第九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开办国际连锁商超、卖场,其开办的商超、卖场年营业收入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首次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人民币1亿元的,另行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开办的大型商超、卖场(营业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所属的零售商进入近三年(含政策申请当年)德勤《全球100强零售商》榜单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中介机构奖励

对成功引进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包括机构和个人),按照该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本实施意见由武汉经开区招商局(商务局)负责解释,适用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武汉经开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步施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施行之日起与武汉经开区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企业,具体政策兑现以投资协议为准。

附件

武汉经开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武汉经开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领域及对象

(一)《实施意见》适用于新签约落户武汉经开区的外资项目,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3335”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智能网联汽车、数字经济、现代服务、大健康、高端装备、智能建造、通用航空、现代物流、高科技农业等领域项目。

(二)除有明确规定之外,《实施意见》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由区统计部门认定)在武汉经开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其外籍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且实缴出资额不少于100万美元。

(三)申报《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政策支持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实缴金额须达到工商登记认缴出资额的50%。

(四)《实施意见》中涉及美元及其他外币兑人民币汇率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注册资本到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五)《实施意见》不适用于建筑及房地产开发(含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等。

(六)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我区有权取消当年的奖励和扶持支持。

(七)企业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承诺的,我区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

第二条 落户奖励

(一)“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中的“外资部分”系指境外股东新增实缴的注册资本(可被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不含外方股东贷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须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享受奖励的外资部分应投资于我区项目。

(三)世界500强企业以权威机构公布的近五年榜单为依据。世界500强分支机构承诺不抽回投资,其享受本条款奖励的投资必须实际用于该分支机构在区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落户奖励原则上分多期拨付。首次拨付不超过该项支持总额的40%,剩余部分可根据企业实际投入、产出、人员等情况在两年内拨付。

(五)《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世界500强独立法人子公司的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须列明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及未来3-5年资金使用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FDI入账登记表和验资报告;前述FDI入账登记表中付款方应是境外企业。汇率时间以FDI入账登记表上的交易日期为准,汇率按照交易日当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部分需提供:利润来源企业的审计报告,关于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转增后企业验资报告,其他出资到位证明材料等。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6.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完税证明。

7.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六)《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世界500强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申报材料:

1.机构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机构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以及未来3-5年发展规划。

2.设立登记凭证。

3.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账(带凭证号)。

4.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三者须全部提供,申请固投的口径为上一年度实际付款)。

5.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10年内营业场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抽回投资,其享受本条款奖励的投资款必须实际用于该分支机构的运营支出,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第三条 总部奖励

(一)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享受奖励的外资部分应投资于我区项目。

(二)已享受《实施意见》“总部奖励”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不再享受“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反之亦然。

(三)申报本条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上年度在我区实际缴纳的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或独立法人企业及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合计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一家注册地在湖北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且有持续业务贡献。

4.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和公司成立后3年达到总部认定条件并完成认定。

(四)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及营收数据,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及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详见第二条第五款)。

4.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7.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8.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的设立区域总部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9.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0.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为避免重复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中应扣除购买厂房、购买办公用房的费用及研发费用。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二)《实施意见》中,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外资部分占比应不低于30%。

(三)《实施意见》“落户奖励”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同时享受”的原则进行奖励。

(四)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五)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须列明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及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详见第二条第五款)。

4.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账(带凭证号)。

5.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三者须全部提供,申请固投的口径为上一年度实际付款)。

6.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7.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完税证明。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场地支持

(一)对享受补贴的自购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企业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我区有权停止给予后续补贴,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二)对享受补贴的租赁厂房或办公用房,企业或国际社会组织的非独立法人分支(办事)机构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我区有权停止给予后续补贴,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三)新租用厂房的补贴标准不高于每月25元/平方米,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新租用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不高于每月70元/平方米,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

(四)国际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政府部门或机构、境外国际商会和行业协会、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境外科学园区及孵化器、与外事相关的联盟及服务机构、其他境外科技商务服务机构等。

(五)购买场地支持与租赁场地支持,同一家企业不可同时享受。

(六)已享受《实施意见》“落户奖励”的支持对象,原则不再享受“场地支持”,反之亦然。

(七)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八)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购买或近两年租用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

4.支付购买或近两年租用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6.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完税证明。

7.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8.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高管与员工奖励

(一)《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年补贴人数需扣减企业当年离职并将社保转至区外的员工数。

(二)《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款有关奖励和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享受个税奖励政策的企业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须满一年(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为准)。第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员工均可享受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奖励对象为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人/年。

(三)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四)《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须列明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及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详见第二条第五款)。

4.上一年度12月31日时社保在册员工名单。

5.本年度12月31日时社保在册员工名单。

6.新聘用员工的学历、学位证书、劳动(聘用)合同。

7.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8.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完税证明。

9.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10.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1.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的申报材料:

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

2.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须列明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及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详见第二条第五款)。

5.个人申请表(本人亲笔签名)、身份证明、个人银行账户及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6.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7.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上级控股母公司的委派书等。

8.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9.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完税证明。

10.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11.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2.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申报材料:

1.高端人才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区实际工作、连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个人年收入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员工。

2.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须列明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及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详见第二条第五款)。

5.高端人才任职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和年度薪酬清单、薪酬支付凭证、社保缴纳凭证和纳税凭证。

6.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发票。

7.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8.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完税证明。

9.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10.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1.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研发奖励

(一)企业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以第三方审计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为准。

(二)享受《实施意见》“落户奖励”的企业,若在我区开展研发工作,原则上只能申报《实施意见》的“研发奖励”,不得申报区级其他政策中的研发奖励。

(三)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四)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须列明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及未来3-5年发展规划及研发方向。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详见第二条第五款)。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账、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单。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6.上一年度加计扣除专项报告。

7.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完税证明。

8.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9.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10.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

(一)拟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企业应在区内开立银行账户,开展贷款业务并确保有关数据在区内纳统。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利率超过企业申报政策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贷款用途(附贷款支出明细),以及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详见第二条第五款)。

4.贷款合同、银行付款凭单及利息银行凭证。

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6.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完税证明。

7.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8.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9.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发展贡献奖励

(一)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享受奖励的外资部分应投资于我区项目。

(二)本条奖励涉及的现代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零售业中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和邮购及电视电话零售服务,以及住宿餐饮业中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服务,不含批发业。

(三)已享受《实施意见》“发展贡献奖励”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不再享受“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反之亦然。

(四)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我区产生的应税收入。

(五)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须列明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及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详见第二条第五款)。

4.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完税证明。

6.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7.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一)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二)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我区产生的应税收入。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近三年税收、营收数据;未来3-5年企业发展规划。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详见第二条第五款)。

4.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企业在武汉经开区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完税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的合同和发票;支付租用或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款项的银行付款凭单。

7.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改变在武汉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抽逃出资、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等。

8.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奖励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包括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须经落户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区招商部门和企业落户的园区认定。

(二)享受奖励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其引进且在我区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须达到300万美元。

(三)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本实施细则关于“支持领域及对象”的规定,且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中介机构奖励。

(五)申报材料: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企业主营业务,实际办公地点(需说明租或购、场地面积),人员规模,投资建设及经营情况;须列明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及未来3-5年资金使用规划。

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到位的相关凭证(详见第二条第五款)。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5.项目引荐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部门及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落户的园区对招商引资中介招引项目的确认函)。

6.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中介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8.中介团队(2人或2人以上)在申报奖励时,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议;

9.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行为,中介机构和个人未在落户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或存在股权关系、雇佣关系、亲属关系等。承诺遵守《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

10.武汉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若支持对象同一支持事项符合我区发布的其他政策的,除有特殊约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十三条 对投资额大、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或个人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其自行承担。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经开区招商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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