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我市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构建优质高效的商贸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第一条 发展总部经济。外地总部企业将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管理职能总部落户眉山的,以其对眉山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100%、80%、50%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
第二条 新建现代物流企业。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符合规划的国际国内知名物流企业且运营两年以上,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单个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符合规划的物流企业,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眉山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100%、80%、50%给予产业扶持。
第三条 新办电子商务企业。新落户眉山的平台型、专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三年按100%、80%、50%给予产业扶持。新落户眉山的经营满三年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单个园区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1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单个园区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200万元。
第四条 新办专业服务企业。在眉山市新办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调查服务、设计服务等新兴专业服务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眉山市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100%、80%、50%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条 新办批发零售、餐饮、酒店、家政、会展企业。新落户眉山的批发零售、餐饮、酒店、家政、会展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眉山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100%、80%、50%给予产业扶持。
二、重大项目政策
第六条 开办奖励。新落户眉山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品牌5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中央企业等商贸服务业企业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如上述企业在眉山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则开办奖励可提高至100万元。
第七条 贡献激励。新办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以其对眉山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以其对眉山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按100%、80%、50%给予产业扶持。
第八条 投资补贴。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费用,下同)5000万元以上(含)且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购房补贴。新办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在眉山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所购房产政府备案价的5%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租房补贴。新办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可给予三年租房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年度租金的70%;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可给予三年租房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年度租金的80%。享受政策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人才奖励。新办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以下的,可给予企业有贡献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3年内对眉山的实际经济贡献60%奖励;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1000万元/年以上的,可给予企业有贡献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3年内对眉山的实际经济贡献100%奖励。每人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3年,每个企业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政策。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给予企业“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为总部经济、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外贸服务、商贸流通、酒店住宿、餐饮、家政、会展企业以及政策中提到的新经济、新业态服务业企业。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也须符合本款之规定。申请享受本办法各类扶持的企业视为同意本款之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上政策的企业,同时又满足眉山市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申报有效期限为申报事项具备申报条件之日起两年内。
第十五条 政策中所涉及租房、购房补贴条款,其所租或所购房屋必须在眉山市内。
第十六条 政策兑现遵循属地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东坡区由市区两级共担,眉山天府新区和其他县〈区〉自行承担)。符合政策的企业,向税收关系属地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属地政府审批实施。
本政策自6日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可参照制定相关补充政策措施。
来源:眉山市商务局 眉山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