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持续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办法的通知》及《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控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审核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预审范围
以县政府或项目落户地单位名义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预审机构
组建县招商引资项目预审工作组,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任副组长,“14+N”单位为成员,即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县税务局、人行固镇县支行及项目落户地单位等14家单位作为常设单位,同时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需要,确定其他“N”个单位或相关产业专家参与。项目预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县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审核项目年能耗总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并提出合理建议;
(二)县科技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有可靠技术来源、技术成熟度及先进水平等;
(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工业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项目。非工业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四)县司法局负责审核项目投资主体政策诉求的合法性;
(五)县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财政政策诉求是否合理等,并提出工作推进的相关意见和方案;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等,并提出工作推进的相关意见和方案;
(七)县水利局负责审核项目耗水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提出合理建议;
(八)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提出工作推进的相关意见和方案;
(九)县应急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违反公平性竞争要求等;
(十一)县税务局负责审核项目税收贡献是否合理等;
(十二)人行固镇县支行负责审核项目投资主体资信情况等;
(十三)项目落户地单位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自身产业发展,围绕供地、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情况提出明确意见;
(十四)县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负责项目预审组织工作,并根据预审情况,提出项目预审意见,报经预审工作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反馈项目预审申请单位。
三、预审内容
主要审核投资主体的资信情况,研究项目建设内容、用地选址、建设周期、约束条件、政策要求等“五大要素”,研判投资项目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测算项目投资强度、销售收入、税收贡献“三大指标”,科学判定项目质量和落地可行性。
四、预审程序
(一)预审申请
项目引资单位或项目落户地单位填写《固镇县招商引资项目预审申请表》(见附件),向县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提出项目预审申请,并提供投资主体考察情况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论证报告(含五大要素、三大效益、三大指标等内容)等相关资料。未按要求或不如实填写《固镇县招商引资项目预审申请表》或提供资料不齐的,不予预审。
(二)项目预审
1.县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在收齐项目预审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材料发至预审工作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2个工作日内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反馈至县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
2.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且未突破现行招商引资政策,不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一般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牵头召开项目预审会议,并根据预审情况,提出项目预审意见,报经预审工作组组长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预审申请单位。
3.对给予专项政策支持或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预审工作组组长召开预审会议进行研判,并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预审意见,视情况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5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预审申请单位。
(三)结果运用
1.经预审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引资单位或项目落户地单位与投资方继续开展项目洽谈、对接,促进项目尽快签约落地。
2.经预审不适宜在项目拟选址地落户的项目,由项目引资单位或项目落户地单位与投资方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前提下,根据固镇县产业规划,引导项目另行选址。
3.经预审否决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引资单位应及时终止项目洽谈推进,并向投资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项目签约
(一)合同起草。预审同意的项目,由项目落户地单位与投资主体协商起草投资合同书或协议书,经项目落户地单位集体研究后,报县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履行审查程序。
(二)合同审查。以县政府名义签约或单独供地(包括盘活闲置资产)项目,由县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对投资合同书或协议书进行初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与项目落户地单位、投资主体协商一致。报经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视情况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其他项目签约原则上由项目落户地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六、相关要求
(一)各项目预审工作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出具预审意见应具体明确,并积极做好预审工作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确保项目预审工作科学、客观、高效。
(二)经预审否决或未履行预审程序的项目,项目引资单位或项目落户地单位不得擅自签约或建设,否则不予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来源: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