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街道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推动石岐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奖励政策措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二条 项目条件
新设的生产型项目(生产型项目指与生产制造直接相关,使用物质资料生产出特定产品)注册资本(自有资金,不含股东贷款及政府资金扶持部分,下同)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下同);新设的非生产型项目(非生产型项目一般指不直接生产制造产品,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项目)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以上;或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入统500万元以上。
被引荐企业(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设外商投资项目须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内的产业项目。新设内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产业规划(不含房地产企业)。
(二)项目投资方股权(包括类股权的其他权益)占比不低于51%。
(三)被引荐项目原则上应为在石岐街道依法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或从街道外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经石岐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认定。
(五)该企业(项目)方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石岐街道。
第三条 项目区分
被引荐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
(一)一般项目。新设的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以上;新设的非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以上;或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入统500万元以上。
(二)重大项目。新设的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以上;新设的非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须在2000万元以上;或项目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本措施奖励投资落户项目的引荐机构(以下简称“引荐机构”)。引荐机构是指通过各种渠道首次向石岐街道提供真实的、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项目的投资信息,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落户作用的机构(企业)。
引荐机构须是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的机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行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街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企业除外。承担石岐辖区内商业商务楼宇(园区)投资、招商和管理服务的运营主体且招引的项目落地在该运营主体投资、招商和管理服务的商务楼宇(园区)内的,不在引荐奖励范围,楼宇(园区)运营企业引荐奖励政策另文制定。
(一)一般项目落地奖励。新设项目的引荐奖励标准按照项目自商事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实缴注册资本(外币投入资金按出资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金额的1‰兑现;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引荐项目评判标准的引荐奖励为当年累计投资额的0.2‰。单个项目引荐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重大项目落地奖励。新设项目的引荐奖励标准按照项目自商事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实缴注册资本(外币投入资金按出资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金额的2‰兑现;以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作为重大项目评判标准的引荐项目奖励为当年投资额的0.5‰。单个项目引荐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特定产业项目落地奖励。满足石岐街道产业定位,招引项目为科技金融、现代商贸、数字经济、文化创意行业的,奖励幅度提高为原有奖励的1.5倍,一般项目引荐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重大项目引荐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四)特大项目落地奖励。对石岐街道经济社会起到重大贡献作用的项目,经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审核认定,给予引荐机构的奖励金额可进行一事一议确定。
(五)项目投产奖励。
1.项目落地投产之后,三年内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名录库,给予引荐机构5万元奖励。
2.被引荐的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名录库之后,对引荐机构的奖励与该企业第二年、第三年经济指标增长挂钩,具体与《石岐街道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企业增速奖励标准一致,以《细则》给予企业奖励额度的10%兑现引荐机构奖励,单一年度引荐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各行业企业采用的经济指标口径分别为:
(1)规模以上工业:工业总产值;
(2)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商品销售额;
(3)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
(4)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
(5)资质等级建筑业:建筑业总产值。
(六)同时符合石岐街道其他引荐扶持奖励政策的条件下,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
(七)根据上述规定申报引荐奖励的,引荐机构应在被引荐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时报备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同时被引荐项目方盖章确认引荐关系,被引荐项目达到上述评价标准后即可申请奖励。同一个被引荐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出现两个(含)以上引荐机构的,均视为无效引荐机构,不具备奖励申报资格。
(八)引荐机构奖励资金为税前奖励,获得奖励资金后需按国家既有相关税费缴纳政策办理纳税业务。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五条 发布公告
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3月份在石岐街道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并接受申报。申报单位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石岐街道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申报表;
2.承诺书;
3.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
4.引荐机构、被引荐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资金审批
(一)初审。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石岐街道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申报表》上加具初审意见。
(二)复审。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等情况后,报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复审。
(三)公示。复审审议结果通过街道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内若收到异议,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将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拟奖励单位确有问题的,将取消其奖励资格。
(四)审定。完成公示后,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将拟奖励单位名单及奖励金额等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七条 资金拨付
街道党工委会议审定通过后,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发放至相应企业。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资料视为放弃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保证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企业奖励资格,并追回相关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奖励措施由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由街道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企业申报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 本奖励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