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源城区招商引资工作程序,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成立招商项目领导小组
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区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源城区招商项目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由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招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协调落实情况。
二、项目引进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项目引进工作流程如下:
(一)对符合园区准入条件,且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由区招商局牵头联合区对口单位对项目进行考察,并形成项目考察报告。
(二)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意向落户园区且洽谈较成熟的优质项目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世界500强、民营500强、国有控股企业、知名上市企业除外);部分项目视情况进行项目产业评估,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评估报告;可能涉及环保问题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环评。
(三)对已进行财务尽职调查的企业,由区招商局与项目方磋商,初拟项目投资合同书,并提交给区司法局对项目合同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对已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并初拟项目投资合同书的项目,经招商联审联批工作会议对项目落户和项目投资合同书事项审核后,由区招商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投资协议书。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应包括《项目考察报告》《项目财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合同书》《会议纪要》等。
(五)购地项目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购地项目超过1万平方米的,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六)项目管辖地与项目方进行签约,并签订承诺函。
(七)购地或需实行“一企一策”的项目投资合同,合同文本上须对投资方约定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经济指标,明确项目动工建设年限以及违约责任。
(八)本流程主要适用于购地或需实行“一企一策”的项目。
(九)以购地或其他方式获取项目用地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园区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及规定。
(二)符合源城区产业发展目录及重点发展产业方向,主要是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食品饮料和水产业、先进材料产业和现代轻工纺织产业等。
(三)购买工业用地的项目,在符合以上2个条件的基础上,且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须达到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产出强度500万元/亩以上、税收强度30万元/亩以上。
四、“一企一策”项目
对园区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产业项目、源城区主导产业项目以及源城区其他急需引进的符合园区环保要求的优质产业项目,原则上符合以下对应项目任一条件的,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进行商洽,给予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并明确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优惠政策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工作人员根据项目洽谈情况拟定)。
(一)关于购地项目
1.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固定资产累计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且投资强度在400万元/亩以上;
2.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年生产销售额达到8亿元及以上,且产出强度在500万元/亩以上;
3.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强度在30万元/亩以上。
(二)关于租赁厂房项目
1.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固定资产累计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
2.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年生产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
3.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招商局负责组织统筹项目考察、评估、谈判和收集项目评估材料;组织开展财务尽职调查、项目产业评估;负责拟落户项目提请上会审议的相关工作及项目签约。
(二)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提供项目选址地块及项目用地场地平整工作。
(三)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投资的政策措施、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引导产业项目发展方向并组织实施。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审批。
(五)区司法局负责审查项目投资合同的合法性。
(六)区财政局负责项目扶持政策资金工作。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负责提供用地设计要点、红线图和配合项目用地征拆工作。
(九)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工作。
六、其他
(一)凡是由源城区国有企业投资、合作的招商引资项目,由相关国有企业牵头研究、讨论和实施,区招商局参与研究,工作流程可以参考本规定。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来源:源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