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河口区引荐更多高端高质高效项目,推动河口区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河口区辖区内,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且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的社会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荐人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每个项目只认定唯一引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区域外法人或自然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我区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引荐人引荐投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投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予以奖励。投资项目须是区域外的投资人到我区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符合省、市、区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农业种养殖项目除外),并通过省、市、区招商引资考核系统审核。
(二)对经评审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引荐人,按认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须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三)对引进高等院校、高端研发机构以及新经济、新业态项目的引荐人,“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五条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有关社会化招商奖励资金,已有明确来源的按原规定执行;未明确由区财政承担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区镇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本政策与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补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引荐奖励资金兑现原则
对于社会引荐人的奖励,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要求的建设周期,属建设周期内到位的资金,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兑现奖励,属建设周期外到位的资金不予兑现奖励。引荐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每个投资项目申报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引荐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一)登记。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应在项目接洽环节,及时登记项目引荐人信息。
(二)备案。社会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实体)注册登记后90天内,向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河口区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备案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河口区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2.引荐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每年上半年,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申报,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河口区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申报表》;
2.外来投资方出具的关于社会引荐人的证明材料(需签字、盖章);
3.项目区外股东证明(营业执照或股权架构,区外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投资规模证明(签约合同或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5.落地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6.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区级财政贡献、股权合作占比及出资等证明材料;
7.引荐高等院校、高端研发机构以及新经济、新业态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正式认定文件、资格证明等材料。
(四)审定
1.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区级财政贡献、股权合作占比等资金到位情况,由区财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认定;
2.对于投资项目企业的社会引荐人奖励,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3.根据认定结果形成兑现奖励意见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五)公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的拟奖励社会引荐人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六)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奖励通报。
(七)资金拨付。自奖励通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落户项目受益方向社会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社会引荐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社会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八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8日。《河口区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东河办发〔2017〕29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河口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河口区投资兴业,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符合省、市、区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并通过省、市、区招商引资考核系统认定,落户于河口辖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关系在河口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投产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条 奖励标准
1.项目落户奖。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5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对急需引进的高端高新、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投资项目等,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奖励,单个项目落户奖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发展贡献奖。新引进企业和项目,自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前3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及以下留成部分,下同)等额补助,后2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补助。
3.企业高管人才奖。对新引进企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以上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按100%标准奖励个人。
4.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激励。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出资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控股比例在50%以上的,资金到位且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总部经济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及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的区外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少于200万元的,连续3年予以资金奖励。年区级财政贡献200万元-500万元(含)部分,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资金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按50%给予资金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资金奖励。总部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3年等比例给付。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人才引进规定落实入住人才公寓政策。
6.金融机构和基金支持。对新入驻河口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入驻河口区且当年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区级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和项目,优先列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也可通过合作设立产业基金的方式给予支持。
7.“一事一议”。区委、区政府重点引进项目,根据新引进项目科技含量、投资强度、带动能力、地方贡献等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 奖励资金兑现原则
对于项目企业或个人的奖励,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要求的建设周期,属建设周期内到位的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属建设周期外到位的资金不予兑现奖励。
对于项目企业的奖励,由区财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认定;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对中介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根据认定结果形成兑现奖励意见按程序提报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由受益方向项目企业或个人支付奖励资金,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督导奖励资金兑现落实情况。
第四条 有关招商引资财政扶持资金,已有明确来源的按原规定执行;未明确由区财政承担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区镇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本政策与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补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畜牧业、种植业等单一农业种养殖项目参照《河口区支持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政策》(东河办发〔2020〕8号)、《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河政办发〔2021〕2号)执行;新建占用河口区新增建设规模指标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及其配套的产业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河口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河口经济开发区优惠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8日。《河口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东河办发〔2017〕29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来源: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