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招商引资激励实施意见

来源: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20 11:00:52 阅读量: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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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徽州区产业招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双招双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缴纳在徽州区境内的新引进项目和企业。

2、本规定招商引资项目指通过区招商引资项目预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黄山市政府相应指导标准的产业项目。工业项目按照《黄山市中心城区工业项目税收、投资强度指导标准》(黄经信投资〔2020〕17号)执行(其中普通供地项目按循环园亩均税收20万元/亩以上,城北工业园亩均税收10万元/亩以上标准执行)。商贸服务业项目按照《黄山市中心城区服务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指导标准(试行)》(黄发改社服〔2020〕2号)执行。在“标准地”上新建或入驻的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强度等按《徽州区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徽政办秘〔2021〕26号)执行。

第三条 工业供地类 新引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和企业,在约定时限内建成投产,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工业招商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四条 增资扩股类 园区现有企业(列入低效处置的除外),通过引进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在约定期限内实现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新增资股份占比35%以上,扣减增资扩股变更当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基数后新增部分享受工业招商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后三年度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五条 工业租赁类 战新高新培育类企业,租赁园区内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投产,自投产之日次月起年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的,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到200—300元、300-400元、400-500元、500-600元、600-700元及700元以上,分别给予年租金(以租金发票为依据)30%、40%、50%、80%、90%、10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第六条 文化旅游类 对新引进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类项目,项目按时竣工且在约定期限内投入运营的,自运营当月起,按经营年度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七条 商业综合类 对新引进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大型综合商超、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不含房地产开发),自持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在约定期限内投入运营的,自运营当月起,按经营年度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八条 高端酒店类 对新引进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项目,客房总数100间以上的,在约定期限内投入运营的,自运营当月起,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其中前两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后三年不高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奖励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政策奖励标准。

第九条 外商投资类 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设或增资实体项目(房地产业、金融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上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实际额(以下简称:FDI)分档予以奖励。

实际到位FDI 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8‰(人民币,下同)的奖励;

实际到位FDI 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给予10‰的奖励;

实际到位FDI 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2‰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其中,新设奖励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外方股东认缴出资当年度实际缴付到位的项目;增资奖励项目指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增资时新增外方股东认缴出资当年度实际缴付到位(要求增资前外方股东认缴出资部分已缴足)的项目。

第十条 重大项目类 新引进数字经济、绿色食品、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2、正式投产后年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3、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区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我区扶持民营经济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按相应政策条款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符合区内多个奖励政策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补助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四、六、七、八条中“原有政策”,指《徽州区扶持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徽政办〔2019〕5号),《徽州区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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