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扩总量、提质量的重要抓手,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生态农畜林产品生产加工业、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装备制造业、传统产业创新、现代服务业等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项目,适用于在我市各旗市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呼伦贝尔牙克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伦贝尔岭东农畜林产品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生态农畜林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企业技改扩规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现代机械装备制造和文化旅游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上述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在我市注册的科技创新类企业可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限制。)
第二条 市本级和旗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市旗两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资金来源于市旗两级财政资金划拨,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政策措施中所有奖励均从两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中解决,分级承担,并于次年兑现。
第三条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项目发展壮大,奖励额度不高于用地实际取得成本。
第四条 对2022年3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下,实施技术改造及扩大再生产,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技改或扩规投产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节能减排、固废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的大型商贸综合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的大宗物流中心等项目,在符合项目用地且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在项目区域或适当地块供应住宅用地。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生态农畜林产品加工、规模化乳制品加工、生物科技、装备制造、大数据、文化旅游、冰雪等重点产业的相关企业,满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支持旗市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呼政字〔2020〕41号)政策条件的,同时也享受该政策措施。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中国独角兽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世界500强”企业不高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企业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科技创新企业,可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呼伦贝尔市《关于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呼政发〔2021〕22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对呼伦贝尔市产业具有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的重点项目,且形成产业共生发展的循环经济模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完善基础设施,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第十条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地方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在项目引进落地过程中,对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企业、商会、协会、第三方机构、个人给予奖励,项目落地投产后,按照新引进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我市注册创办企业,在国内同行业达到领先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给予经费支持。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政策支持、子女入学、就医、落户等服务保障方面,按照我市出台的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为企业投资入驻提供优质服务和优良环境,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施市本级和旗市区(开发区)两级领导包联,专人专班专项推进,提供项目前期手续帮办代办服务,跟踪解决项目建设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满足本政策措施多项奖励条件的,可享受本政策措施中的多项奖励;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得本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得以同一个项目继续申报本级、上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本政策措施不包含政府资金参与项目、政府审批的特许经营项目、采矿业、建筑业、房地产、基础设施及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能源开发项目。具体政策措施执行由各旗市区、开发区初步审核后,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可参照本政策措施制定相应工作措施。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相关奖励政策措施的效期后延至政策兑现结束。
来源:阿荣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