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昔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7-13 11:00:36 阅读量: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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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经研究决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按照《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和《晋中市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案》,我县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高科技技术产业、特色现代农业、特色旅游业、扶贫开发项目产业、现代服务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的投资。

第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其他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350万元。对于我县引进的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相关联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经审定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投资强度标准执行。

第四条: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昔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

第二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昔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的符合优惠条件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5亿、5亿~10亿、10亿~20亿、20亿以上的,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两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50%、60%、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5年分别按当年县级留成部分的30%、40%、50%、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经昔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的符合优惠条件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自企业实现利润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5年按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经昔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的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新办商贸物流、金融、旅游、信息产业、科教文卫、健康养生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两年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经昔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的,对引进的国内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我县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县的总部性企业,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与以上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奖励企业。

第九条 对自建成投产之日起8年内、年度亩均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税收总额10%(与以上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奖励企业。

第十条 经昔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的,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可享受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上部分的贴息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经昔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的,对于符合我县重点支持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每亩350万元计算投资额度,给予每年7%的财政奖励扶持;亩均投资强度200万元至350万元(不含土地价)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给予每年6%的财政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可采取多种方式出让。

1、工业项目可依据企业意愿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制度。由原来的50年,根据产业生命发展周期特点,可调整为30年,土地价格按照相应的参数修正评估予以核减。投资强度的财政奖励扶持,也按相应参数予以调整。

2、可实施租让结合的出让方式。对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项目,可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的办法,减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项目用地由国有公司按程序办理租赁用地手续,租赁期满后再出让给项目方,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3、实行工业项目PPP模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

建设工业项目标准化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产权归投资方。对新上的符合扶持政策的工业项目采取出租厂房的方式招商,减低企业土地等取得成本。

第十三条:地价优惠政策。

1、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工业项目出让金大于5000万元的,出让金可以采取分期缴纳,首付不低于50%,其余款项一年内缴清。

2、增容扩建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价格优惠。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按照以上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四条:企业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住宅用地的权利。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在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投资规模的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所属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新引进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5000万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5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亩;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昔阳县“十三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申请以下奖励:

1、外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属企业,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内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每完成600万元人民币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属企业,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达到投资总额一半以上的,可以先申请50%的投资规模奖励资金;待项目投资全部完成后,再申领剩余的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科研团队来我县落户。凡落户我县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国际级专利证书,或者获得国家级、国际级发明奖励,并在我县示范推广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并组织专家团队审定,一次性给予研发人(或团队)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引进上市公司的奖励补助,对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上市公司,由政府一次性给予主板上市企业5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300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认真落实省、市关于高级人才引进,使用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企业高管和产业高科技人才的薪酬(在我县任职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对我县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可一事一议,给予安家补助、子女就学、家属就业、住房医疗保障等“一条龙”服务。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术人才的认定由县人才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鼓励各类商会、中介机构、知名企业、个人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为我县引进项目。凡引进项目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者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实施:引进项目完成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完成投资总额2‰资金奖励;引进项目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认定由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投促局联合核定报县政府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条:县财政从2018年起,通过年度预算,设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与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二条:投资规模和投资进度的认定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相关部门可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由昔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与服务

1、凡来我县投资的,一律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县政府在两周内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昔阳的规划,确定企业选址等重大事项,尽可能给予最大的支持。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对113个行业,先予进行工商登记,做到“先照后证”,改企业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可通过互联网便捷申报完成。各审批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审批制度,在注册登记、办理手续、征用土地等方面提供迅速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对县级的审批费用全部免收,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确定专人协助办理。

2、对来我县的各种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帮助办理本人安置及家属调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手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3、外来客商在我县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投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县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4、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土地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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