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2022年度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12 12:00:53 阅读量: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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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及分类

全县招商引资单位分为七类,实行分类考核。

一类:经济开发区

二类: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发改委、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体育局、县交通局。

三类: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县委群团办、县退役军人局。

四类:县重点工程处、县公管局、县统计局、县规划中心、县审批局、县委党校、县委史志室(含档案馆)、县委编办、县科协、县供销社、县残联、县中药产业中心、县茶美中心、县医保局。

五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震监测中心站、安广网络金寨分公司、新华书店、盐业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邮政公司、税务局、人行、银保监办、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发行、农商行、邮储银行、徽行、徽银村镇银行、江淮村镇银行、人寿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烟草局、气象局、梅山水库管理处、响洪甸水库管理处、响洪甸蓄能公司、淠史杭红管处。

六类:县十个驻外招商局。

七类:县投创中心。

二、目标任务

一类单位:独立新引进20个亿元以上项目(专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下同)落户经济开发区(含县驻外招商局引进项目的50%;其中5-10亿元<含5亿元、不含10亿元,下同>项目5个、10-50亿元项目1个、50亿元及以上项目1个);独立供地项目要在约定开工之日前具备开工条件,工业项目达到“七通一平”。

二类单位:新引进1个亿元以上项目。

三类单位:新引进2个符合标准的项目;新引进1个5000万元以上项目;新引进1个工业项目。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

四类单位:新引进1个符合标准的项目。

五类单位:新引进1个符合标准的项目。

六类单位:新引进3个亿元以上项目(不含折算)或2个5-10亿元项目或1个10亿元及以上项目。

七类单位:新引进12个亿元以上项目(含县驻外招商局引进项目的50%,其中5-10亿元项目2个、10亿元及以上项目1个)。

三、项目标准

(一)入驻经济开发区内独立供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6000万元,经济开发区外独立供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二)入驻“金梧桐”创业园、租赁闲置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或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

(三)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四)普通商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落户乡镇的不低于1500万元。

(五)房地产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落户乡镇的不低于1.5亿元。

(六)旅游服务业项目(含宾馆、酒店等)、仓储物流项目固定资产(含自有运输车辆)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文化服务业项目(含民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七)总部经济项目年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新建总部经济大楼的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亩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八)基金管理公司项目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项目规模不低于1亿元,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其它经省及省级以上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的金融类项目规模不低于2亿元,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九)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落户乡镇的不低于2500万元。

(十)经批准的文化、教育、卫生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养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十一)收购或重组已落户项目,投资规模达到以上各类项目标准的项目。

(十二)县外企业总部迁入、新注册或并购县内企业在主板上市的项目。

(十三)经人社部门确认年度内为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工的,每满100人折算为一个标准项目。

(十四)其它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会议审定的项目。

四、项目认定条件

(一)一产项目需要同时满足:1、建设内容符合县产业发展规划,涉及建设用地和林业用地的须经县主管部门同意;2、招商引资协议由落户乡镇签订,并经产业主管部门鉴证;3、在一个集中连片区域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00万元。

(二)二产项目需要同时满足:1、落户经济开发区的独立供地项目由县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缴纳保证金、土地摘牌、开工建设,符合其一即可;2、入驻“金梧桐”创业园、各类专业工业园或租赁、购买闲置厂房的项目,需缴纳租金(购买厂房的要有不动产权证或相关有效证明)、设备到场,且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三产项目需要同时满足:1、县委、县政府审定的招商引资协议;2、有履约保证金的按时到位、无履约保证金的土地摘牌或开工建设;3、涉及土地、林地、规划及环保等事项,须经县主管部门同意。

(四)下列项目不纳入认定范围:1、公司注册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项目(因政府原因影响项目工期和县内企业投资新项目的除外);2、政策性资金(包括无偿援助资金)项目;3、未经县政府同意落户乡镇的工业项目(资源类就近加工和劳动密集型项目除外);4、已落户企业增资扩股或在原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5、已落户企业变更登记的项目;6、农业种植类项目在一个集中连片区域基地低于1000亩的(石斛、灵芝等名贵中药材基地低于100亩的),农业养殖类项目生产生活性用房低于3000平方米的,农业种植、养殖类粗加工用房低于2000平方米的;7、非独立供地的普通商业、宾馆、酒店项目;8、租赁闲置厂房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含乡镇);9、喷水纺织类项目;10、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矿产(含砂石)、加油站、加气站、汽车4S店、歌舞娱乐、洗浴足浴等项目;11、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PPP项目; 12、未纳入2022年度申报与管理的项目(以项目确认表为准)。

五、固投认定及折算标准

(一)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认定依据

一产项目包括土地流转、租赁、承包、征地等实际支出以及基地建设、配套设施、生产设备投入和种源成本。土地实际支出以所在地乡镇财政所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金额为依据。

二产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出以及厂房、设备、办公楼和附属工程投入(政府代建厂房、产业扶持资金、参股等政府投资在考核业绩期限内先认定到位资金,待企业按照约定时间投产并完成回购或偿还时兑现奖励)。

三产项目包括土地流转、租赁、承包、征地、竞拍等实际支出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设备投入(房地产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纳税项目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各类项目购买地产类房屋的,以房管局备案和签订全国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其它涉及不动产交易的,以不动产中心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招商引资项目的专利、特殊许可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价计算固定资产投资。

(二)大项目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类:指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工业和旅游服务业项目(含宾馆、酒店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6000万元的农业、商业、文化、三产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的房地产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

2、金融类: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

3、税收类:总部经济项目年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总部经济大楼年纳税额达到3000万元。

4、县外企业总部迁入、新注册或并购县内企业,考核年度在主板成功上市的项目。

上述各类标准为一个大项目基数,以实际倍数计算大项目个数。

(三)亿元工业项目折算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工业项目可以折算成多个亿元项目,具体折算方式为: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的折算成2个亿元项目,5-10亿元的折算成4个亿元项目,10-50亿元的折算成5个亿元项目,50亿元及以上的折算成8个亿元项目;2个6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工业项目可折算成1个亿元项目;折算的亿元项目仅作为引资单位当年考核,不跨年度使用。

六、考核业绩认定

(一)本年度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国内500强、民企100强和上市公司投资的工业项目,按其当年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倍计算考核业绩;本年度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本年度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企100强和上市公司投资的工业项目,按其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倍计算考核业绩。本年度新引进且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进入“金梧桐”创业园的工业项目,按其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倍计算考核业绩。本年度新引进5G、新型显示和精密制造类工业项目,按以上对应标准计算考核业绩后再上浮10%。

(二)总部经济大楼项目由招商单位选择以纳税额(不含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或以大楼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考核业绩,县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签约的纳税项目以当年度(1-12月份)实际缴纳税收额度计算。

(三)经省及省级以上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类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考核业绩,其中,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倍计算考核业绩。基金管理公司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考核业绩。各类基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0%计算考核业绩。

(四)各级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或补助的项目,扣除政府资金后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考核业绩。

(五)引进资金收购或重组已落户项目,按收购资金或重组评估资金加上新增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考核业绩。

(六)房地产项目按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计算考核业绩。

(七)专业市场、城市综合体、商贸物流类项目按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2倍计算考核业绩。

(八)城市配套项目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计算考核业绩。

(九)招商引资企业当年新建或者新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项目,属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按该项目主要设备投入额的2倍一次性计算考核业绩;属国家部委批准的,按该项目主要设备投入额的5倍一次性计算考核业绩。

(十)拟上市企业按纳税认定的参照本条中第(二)项认定,不按纳税项目认定的参照同类项目标准认定。

(十一)其他类项目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考核业绩。

(十二)已落户企业和本土企业(含公司控股股东)新投资项目(全资或控股)考核业绩减半计算。

(十三)新引进省外投资的亿元以上招商项目,招商单位及时向县投创中心提供项目立项及总投资10%到位资金证明等有效资料并纳入2022年度省外资金认定的,当年度按30%上浮认定业绩。

以上涉及业绩认定的项目,对跨年度持续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第一年计算项目数,同时确认考核业绩;第二年只确认考核业绩,不计算项目数;5亿元以下项目考核业绩只确认两年,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考核业绩确认三年(第一、第二、第三年度累计认定到位资金未达到5亿元的,不予认定第三年度考核业绩),以后年度不再确认。

(十四)招工项目以人社部门出具认定文书为准,只计算新引进项目数,不计算业绩。

(十五)2021年度引进未申报的项目,可以作为2022年度新引进项目申报;2021年度引进已计算项目数的项目,2022年度只计算新增到位资金,不计算项目数,若项目到2022年底仍未动工或开工后终止投资且被招商单位作为2021年度完成任务项目的,倒追该单位2021年度有关考评或从2022年度项目中补齐(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未开工或终止投资的不予倒追)。

七、项目备案与管理

(一)引资单位必须在项目签约前填报《金寨县2022年引荐项目信息表》办理备案手续,一个项目只确认一名第一引荐人,签约后不予补办。

(二)招商单位在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填报《金寨县2022年引荐项目确认表》办理确认备案手续,一个招商项目只确认一个招商单位。

(三)县投资创业中心负责按备案时间顺序及时将引荐项目信息、引荐项目确认备案情况在OA系统公示备查。

八、奖惩办法

(一)奖励

1、招商实绩奖。县政府与各招商单位签订《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书》,对完成任务的招商单位给予奖励。

2、优质服务奖

根据招商单位(含五类单位)和无招商任务的职能部门服务大项目情况,每年评选优质服务奖若干名。被评为优质服务奖的招商单位视同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

3、招商引资先进奖

(1)奖项设置:二类单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三类单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四类单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五类单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七类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金寨县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或“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金。

(2)评选原则: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才有资格参与评选。评选按《2022年度招商引资工作量化考评细则》根据量化考评得分从高到低评定。

4、目标管理考评加分奖

对承担招商任务的县管招商单位(不含六类)在年度招商引资考评中按《2022年度招商引资工作量化考评细则》超任务项目直接给予加分;对不承担招商任务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有新引进项目的,在年度招商引资考评中参照四类单位给予加分。

上述奖项须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5、评先晋优奖

无“一票否决”情形的,被评为一等奖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中直接定为先进单位和优秀等次;县招商引资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或“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单位”的,县投资创业中心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中直接定为先进单位和优秀等次,利用外资工作获得全市第一名,科商经信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中直接定为先进单位和优秀等次。新引进独立供地(或已完成回购款支付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盘活项目)总投资2-5亿元工业或5亿元及以上的三产项目(不含房地产),经市认定开工建设的第一引荐人在县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中直接定为优秀等次;新引进5亿元及以上经市认定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第一引荐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年度目标考评中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其中1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招商单位(不含经济开发区机关,含经济开发区二级正科级部门)直接定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6、工作经费奖励

(1)标准

二类、七类县直单位,县财政年初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完成任务增拨5万元。

三类县直单位,县财政年初安排工作经费4万元,完成任务增拨4万元。

四类县直单位,县财政年初安排工作经费2万元,完成任务增拨2万元。

六类单位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另行安排,经济开发区、垂管单位工作经费自行安排。

以上单位新引进1个工业、文化旅游、康养(自持运营部分)、商业、物流、民宿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县财政再增加工作经费10万元,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再增加工作经费20万元,5亿元及以上的再增加工作经费30万元。在约定时间内建成运营、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标准的予以兑现。

(2)经费用途

该经费为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接待(含餐饮和住宿等)、会务、宣传品、差旅、交通等费用。

(二)处罚

1、对未完成新引进项目目标任务的县管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不评先,班子成员不评先、不评优、不发放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或相应额度的绩效工资(班子成员任期不足6个月的除外),下一年度补齐上一年度任务的,补发上一年度的奖励工资或绩效工资。

2、对未完成新引进项目目标任务的五类单位不推荐评先评优,包括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提名。

3、在年度考评中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到位资金须经单位盖章且主要负责人签字,在核查组现场核实有弄虚作假的,不再认定该项目及到位资金。已经备案或确认的项目无故调整招商引资单位的,涉及调整项目的单位都视为弄虚作假,定为无招商实绩单位。

九、组织实施

(一)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县招商引资考核组负责实施。县招商引资考核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和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办、投资创业中心、科商经信局、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具体招商引资核查工作由县委督查办牵头实施,县投资创业中心配合服务。核查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县招商引资考核组审定。

(二)县投资创业中心负责做好招商引资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在OA系统上进行公开。

本办法自2022年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考核组负责解释。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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