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促进投资者在我区投资项目,加快区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8〕6号)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涵盖产业范围:1. 工业项目,包括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生产、食品药品加工等;2. 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医疗养老、教育科研、城市综合体(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等;3. 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引进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用地建设项目
对落户区工业园的新引进工业类用地建设项目,投资商依法取得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挂牌价格出资摘牌和缴纳相关税费后,投产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享受财政扶持补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80—120万元/亩(含8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8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20—160万元/亩(含12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60—200万元/亩(含16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5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含20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4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5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上述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予以扶持到位,补贴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生产发展。
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根据纳税强度享受财政奖补政策。其中:纳税强度在5—8万元/亩/年(含5万元/亩/年)的,每年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部分30%的等额资金作为财政奖补奖励给企业(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手续费后);纳税强度超过8万元/亩/年(含8万元/亩/年)的,每年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部分50%的等额资金作为财政奖补奖励给企业(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手续费后)。
(二)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项目
对符合区工业园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功能定位(园区确定1—2个主导产业,统一对外发布,每两年更新一次),租赁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第三年税收分别达到50元/平方米/年、100元/平方米/年的,当年租金全免;任一自然年度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的,当年租金全免,并按实际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部分的50%等额资金给予扶持(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手续费后)。
新入园工业企业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按评估价的10%给予支持。
(三)规费收取
新入园工业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零收费;自建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只收取人防费。具体操作上,投资商依据投资合同相关约定以及规划许可等,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四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商应先依法取得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挂牌价格出资摘牌和缴纳相关税费。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该地段同类性质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上述扶持资金在企业正式投产当年予以扶持到位。
第五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缴纳税收中区级所得部分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手续费后)。
第六条 新引进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产业项目(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为促其早开工、早投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在注册资本限额内(下同),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已落地制造业企业增资扩大产能,当年新增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增资部分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原则上不得注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注销,须全额退还所获奖金。
第七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年创税 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相关优惠扶持内容在投资合同中进行约定,相关约定事项,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优惠。
第八条 对落户我区且本办法所涵盖的新投资项目,除需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外,实行“保姆式”服务,由区政务中心一站式收费,项目落地单位代跑路、政务中心代办事、窗口与企业全程零见面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所明确的扶持政策,由区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并督促相关部门、园区及镇、办事处落实到位。
第十条 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交办。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手续的,应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问责。
第十一条 区人社部门建立全区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通过定向招工、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协助企业招收、培训各类符合条件的技工、普工。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在我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和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的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大通湖区域内企业在大通湖再投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湖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办发〔2017〕21号)即行废止。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来源: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