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融领域招商引资防风险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10 10:00:10 阅读量: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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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范金融领域输入性风险,加强招商引资全过程金融风险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金融招商环境,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金融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推动引进的金融类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领域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调查评估、跟踪服务、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风险处置、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准入许可的持牌金融机构的招商引资防风险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对接,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地方金融组织的招商引资防风险工作,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处置。

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并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处置。

第五条 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全过程金融风险管理理念,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第六条 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以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的联系,以促进合规有序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建立金融领域招商引资会商机制。

第七条 实施持牌经营或登记备案制度。设立金融机构、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按照《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 落实禁止经营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招商引资项目涉及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财富投资管理”、“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非金融机构、非地方金融组织、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资产管理”、“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资产备案登记”等字样。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外商投资创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依法可以使用“投资”字样。

第九条 严密防范因招商引资导致的输入性金融风险,杜绝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平台以及伪私募(以私募基金为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金融领域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规划论证,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体企业融资需求等因素提出项目规划和布局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金融领域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调查评估。以项目资金来源和企业关联关系的穿透审查为重点,对投资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全面了解投资方持续经营情况、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情况、注册资本变动及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关注金融领域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情况,加强日常跟踪服务,结合企业实际需求,依法提供财政金融知识、国家产业政策、优化商业模式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金融领域招商引资项目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了解金融领域招商引资项目运行情况,利用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核查企业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税收征缴、电力供应等资料信息。发挥企业征信机构的作用,通过数据比对尽早发现风险隐患,对负债过高、现金流不足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

第十四条 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金融领域招商引资项目风险排查结果,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项目进行监测预警,及时收集、处理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五条 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金融领域招商引资项目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情况,依法采取现场检查、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分类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金融领域招商引资项目风险分析报告制度。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舆论监督反映为重点,定期对金融领域招商引资出现风险项目进行分析,查找短板弱项、深挖风险成因、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国家和本省对招商引资防风险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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