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大鹏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强化招商政策的引导作用,吸引优质企业和产业项目落户新区,增强大鹏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等文件精神,借鉴相关兄弟区做法,结合大鹏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按照“管产业也要做招商”原则,大鹏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抓好企业服务的同时,协同招商部门主动谋划开展主管行业领域的产业项目招引工作,以存量引增量、用增量促存量,协同推进优质企业和项目引进。
第二章 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发展
第三条 大力支持头部企业核心分支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一)对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的企业(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在辖区设立华南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且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核算的年度产值(营收)规模达30亿元以上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4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对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的总部企业以及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在辖区设立华南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或将总部迁入辖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落户后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核算的年度产值(营收)规模达10亿元以上的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新引进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营收)(以统计核算数据为准)或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一定数额的重大项目或企业,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落户奖励:
1.年产值(营收)10亿元至30亿元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15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750万元;
2.年产值(营收)30亿元(含)至50亿元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24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200万元;
3.年产值(营收)50亿元(含)以上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3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50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且纳入大鹏新区统计库年度产值(营收)10亿元及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或超级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四条 全力支持中坚及竞争力突出企业落户。
(一)对新引进的纳入新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含)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6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辖区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同时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再追加奖励3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其他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15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同时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内的企业,再追加20万元奖励;或同时属于省专精特新的企业,再追加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实施支持“四上”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并在大鹏新区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产值3000万元及以上的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属于生物与生命健康、海洋、食品以及先进制造领域且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产值或营收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列入深圳市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定向招商企业名单的,或属于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再追加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支持力度。属于生物与生命健康、海洋、食品及先进制造领域,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导向且被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30%的配套奖励。新落户前已在大鹏新区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不得申请本条政策支持。
第三章 优化招商引资服务体系
第七条 强化商事、税务、空间保障等服务支持。招商、行业主管、市场监管、税务及发改等部门形成合力,在涉及新企业引进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税务关系变更、空间和政策支撑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和“点对点”建议,加快优质企业落户,推进大鹏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地。对新引进的头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中坚企业及竞争力突出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四上”企业,在政策范围内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结合实际可通过联合拿地、先租后让等方式给予用地支持。开设绿色通道,专人跟踪服务,加快项目用地审批进度。
第九条 加大优质企业用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的头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中坚企业及竞争力突出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四上”企业,未获得用地支持或落户后处于用房租赁阶段时,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支持。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同片区同档次同类型的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若政府有租赁指导价格的,原则上按相应的指导价格)的50%执行,资助面积最多1.5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条 加大相关人才的支持力度。
(一)对企业优秀工作者、新引进人才及高管,在住房保障、租房补贴、子女入学方面,按市区相关政策加大统筹支持力度。
(二)为支持新引进企业及机构开展前期业务推进项目落地运营,可先行开展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企业申请50套及以下房源,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灵活直接配租机制;企业申请50套以上房源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征求项目引进部门意见后,报新区人才安居和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签批后配租。
第十一条 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对在新区外注册,但在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的服务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新区,在新区实现年度产值或年度营业额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含)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园区招商奖励。积极发挥园区承接和招引优质项目的积极性。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家企业落户后对地方年度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单家被引进企业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5%的标准(奖励额度最高50万)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多个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奖励金额按被引进企业的数量和贡献予以累加。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园区、专业机构或企业联合大鹏新区政府或新区招商部门或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且事前已书面向大鹏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招商)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国内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第十四条 加大新引进企业管理团队支持力度。对新引进企业,在大鹏新区纳统且纳税后,企业自主选择以下其中的一种奖励方式。
(一)新引进的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时,按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每年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其中,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或形成地方财力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个奖励名额;产值(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含)或形成地方财力6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个奖励名额;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至30亿元或形成地方财力1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个奖励名额;产值(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含)以上或形成地方财力24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个奖励名额。
(二)上一年度在新区纳税额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一)、(二)款不可同时享受,且与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奖励申请时间不早于企业或项目落户新区且纳统或纳税关系转入新区之日,奖励资金来源为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回迁奖励、300万元(含)以上的落户奖励,自企业或项目落户纳统或纳税关系转入新区之日算起,结合支持资金年度预算可分年度拨付,原则上不超过4年。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自企业或项目落户新区且纳统或纳税关系转入新区之日算起,5年(含)内统计核算关系及税务关系原则上不得迁出新区,头部企业、重大产业或其它政策另有更高年限要求的,顺延其约定年限。
第十六条 申请第三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支持的单位,须为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按要求纳入统计,依据本措施的相关规定不得任意改变在大鹏新区的纳税义务,满足第三至第五条、十一条资助条件时,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其中一条奖励条款。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应当在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大鹏新区或在大鹏新区新设5年内(含)提出资助申请,其中新引进(新迁入)企业或项目落户新区的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
第十七条 申请本措施第三至第十三条支持时,条款中有明确奖励标准的按相应的标准实施,条款中有“最高”或“不超过”表述的,实际奖励额度按企业当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50%的标准实施,但不得超过最高奖励额度。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同时满足本措施及大鹏新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条件时,从高执行,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引进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制定相应的申报文件,明确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本措施未尽事宜。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2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措施施行前大鹏新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招商引资文件中的支持条款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