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民招商积极性,营造开放招商浓厚氛围,以开放招商引领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镇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单项表彰奖励,年终考核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现金1万元,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加0.5分。
第二条 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内资、外资、合资)投产年纳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实际纳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内资、外资、合资)招聘镇坪籍员工达到20人及以上的(以参加并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费人数认定),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当年新注册外资、合资企业1户奖励10万元(人民币)。新引进落地外资、合资企业及原有外资、合资企业增资扩股实际到位外资折合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以商招商引进陕西省以外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除招商引资落地企业享受上述政策外,优先支持引荐企业申报国家投资项目扶持。
第六条 对社会自然人引荐外资企业或境外自然人投资的,按引荐落地外资企业当年到位外资的3‰给予引荐人一次性现金奖励(引荐人属在职在岗国家公职人员的不予现金奖励,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记工作实绩档案一次)。原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不再给予引荐人奖励。
第七条 以上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核算奖励。市、县已有或新出台其他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同步叠加享受。
第八条 奖励由企业和引资人提出申请,县招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认定结果在县政府网站、电视台和对外公示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招商服务中心核实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的将视为一个引资团体,应自行协商委托1名代理人员以团体名义申报奖励,并提交委托书。引资人必须在项目引进中发挥联系引荐、协调推进作用,申报奖励时需提供项目引进时在县招商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引资人确认表。
第十条 关于纳税奖励,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为依据;关于劳动就业激励,以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企业发放工资报表为依据。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在县级设立的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统一兑现奖励。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奖直接兑现给投资企业在镇坪注册的公司;单位集体奖励由单位按贡献大小分配发放个人;引资人获得的个人奖励直接兑现给个人。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的,追回奖励资金,撤销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废止。原《镇坪县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镇政办发〔2018〕165号)同时废止。
来源: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