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29 11:00:29 阅读量: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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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神木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符合神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链布局。不适用于以下项目:

1.国家最新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

2.“两高”项目;

3.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

4.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5.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

6.配置资源、配置市场和“一事一议”项目。

第二条 用地补贴。对符合神木市优先发展产业方向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亩均投资高于榆林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业新增项目规范指南推荐值)同类型A档企业平均值的项目,投产后,按亩均投资高出平均值的百分比,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资金补贴。属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按对应标准的70%执行。

第三条生产要素补贴。优先保障招商落地项目能耗、产能、排放指标和水、电、气、汽等生产要素。对年用电量1亿度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增量配电网试点园区,用电价格参考同类地区同类项目电价水平,予以优惠。

第四条厂房租赁补贴。对入驻标准化厂房、年纳税达到1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享受三年免租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物流补贴。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物流仓储库,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承担市、镇、村三级物流上下行的物流快递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单户每年不超300万元。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的招商项目(不含能源化工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10%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二产类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外商在我市设立的直接投资项目,年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按其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产业协作奖励。采购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经认定给予采购企业产品采购金额1%的等额奖励,单个企业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企业招商,对新引进上下游配套协作项目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新引进配套协作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分享部分30%的等额奖励(其中15%奖励引进配套项目的企业,15%奖励新引进的配套协作项目)。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研发转化奖励。对整体迁入我市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诺10年不迁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引进人才奖励。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引进一名(每户企业不超过8名)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40万元奖励,分5年等额兑付。给予引进高管和高级技术人才薪酬补助,上年度工资薪酬总收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按上年度工资薪酬总收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向引进人才的企业高管发放人才绿卡,享受三年内免费入驻人才公寓或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住房补贴等政策,优先保障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对以公开招聘或选聘形式引进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分别补助安家费3万元和5万元,连续补助三年。对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8名)实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我市分享部分最高100%的等额奖励,奖励期累计不超过5年。在离岸创新中心设立研发机构引进人才的,人才引进奖励视同市内企业。

第十一条 用工补贴。对新引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不含第十条已奖补人员),按照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给予用工企业3000元/人/月、2000元/人/月、1000元/人/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三年,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第十二条 金融引导支持。设立10亿元以上的产业基金,对优质招商项目可给予30%以内的股权投资。认购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份额并投资我市项目的,按实际认购金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年度投资进度超过60%的,投资获利退出时,按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最终收益不高于20%进行奖励。在我市设立的基金且投资我市项目,认购不低于基金总规模70%的,在发生亏损时给予亏损额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成功的企业,按照我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分阶段奖励1500万元。在我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800万元。外埠优质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入我市,承诺10年不从我市迁出,视同我市上市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给予同等奖励,在迁入三年内按奖励资金的50%、30%、20%兑现。中介机构引进主板上市企业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引入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交所)企业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引入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总部落户。对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实缴货币资本10亿元及以上、5—10亿元(含5亿元)、1—5亿元(含1亿元),分别给予最高3500万元、25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对中国民企百强在我市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中介招商。对与招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个人,项目落地建成后,对引进外资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农业(含农业加工)和社会服务类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类内资项目,分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3‰、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投资进度分两次兑现。促成市政府与投资方成功签订合同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一次给予信息费1—5万元。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农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后给予自然人中介10—20万元奖励。专业招商中介机构与我市招商主管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按协议服务内容支付基础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支持离岸经济和“飞地项目”。招商企业在神木市(西安)科技创新中心等我市域外设立的离岸创新中心内新建研发机构和落地新技术应用项目的,视同我市企业,对其实施的科研项目予以租金减免、融资贴息、研发补助等重点支持。给予科技企业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重组并购。投资方一次出资1亿元以上,重组并购我市民营企业,且股权不低于51%的,可给予投资方因产权转让而缴纳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分享部分等额补贴。自完成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年度起,以被重组并购后企业上年度缴纳主要税种我市分享部分为基数,前三年可给予重组并购后缴纳主要税种我市分享部分超出部分的等额补贴,对重组并购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的企业,从并购重组的次年起,给予前三年缴纳主要税种我市分享部分的等额补贴。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同时满足本政策及中央、陕西省、榆林市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符合我市产业链优先发展的项目,对生产要素有特别要求的招商企业,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另行制定配套兑现细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不溯既往,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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