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县内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博白县对各镇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第二条 属镇主导招商入园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全部归主导招商镇所有;属镇主导招商到其他乡镇落地的企业,产生的税收按照主导招商镇、属地镇按地方实得税收的5:5进行分成。
第三条 各镇新增连片标准厂房用于安置招商项目的,项目落地投产后按厂房建筑面积分类给予奖励。厂房建筑面积3000㎡—5000㎡(含)的一次性奖励所在镇3万元;5000㎡—10000㎡(含)的一次性奖励所在镇5万元;10000㎡以上一次性奖励所在镇8万元。
第四条 各镇新引进一个“世界500强”企业,项目落地投产后一次性奖励主导招商镇20万元;新引进一个“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项目落地投产后一次性奖励主导招商镇10万元。
第五条 各镇新引进一个“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项目落地投产后一次性奖励主导招商镇5万元。
第六条 各镇成功引进的外资企业,以年到位资金进行奖励,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一次性奖励主导招商镇3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主导招商镇5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第七条 在完成县下达的招商引资指标任务的前提下,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3名的镇,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作为该镇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对于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领导、干部给予优先提拔重用、职级晋升、职称评选、评先评优等。
第九条 新引进企业是指年度内在博白县范围内新引进建设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含扩建和技改),不包括原有企业分立、搬迁、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企业名称的企业。
第十条 本措施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制度,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一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组成核验工作组负责核实并给予计奖,核验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发文,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拨款解决。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